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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杜范本稿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

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0702-1541CITC2115/01-12

招标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招标代理: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2015年10月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10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14

说 明14

1.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14

2.资金来源15

3.投标费用15

4.适用法律15

招标文件15

5.招标文件构成15

6.招标文件的澄清15

7.招标文件的修改16

投标文件的编制16

8.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16

9.投标文件构成16

10.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6

11.投标报价17

12.投标保证金17

13.投标有效期17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

投标文件的递交18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

16.投标截止期18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9

开标及评标19

18.开标19

19.组建评标委员会19

20.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19

21.投标偏离与无效投标20

22.比较与评价20

23.废标21

24.保密原则21

确定中标21

25.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21

26.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22

27.采购任务取消22

28.中标通知书22

29.签订合同22

30.履约保证金22

31.中标服务费23

32.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23

第四章 合同24

第一部分 合同书25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26

第三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36

合同附件:41

保密协议41

第五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43

附件1 投标书(格式)43

附件2 开标一览表45

附件3 投标分项报价表46

附件4 商务条款偏离表47

附件5 技术条款偏离表48

附件6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49

附件7 投标人资料表格式50

附件8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投标担保函格式51

附件9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履约担保函格式53

附件10 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55

附件11 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函格式56

附件12 资格证明材料57

附件13 其他证明文件57

附件14 承诺函58

附件15 近三年运维国控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相关业绩情况表59

附件16 运维人员基本情况表59

附件17 车辆配置情况表59

附件18 运维设备配置情况59

附件19 运维所需耗材配置情况表60

附件20 运维所需备件配置情况表60

附件21 备机配置情况表60

附件22 质控样品和设备配置情况表60

附件23 手工比对仪器设备配置情况表60

第六章 技术要求61

第七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264

一、评标方法264

二、评标程序264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招标人)的委托,对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项目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 招标编号:0702-1541CITC2115/01-12

2. 项目名称: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项目

3. 项目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 采购内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1362个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三年的运维服务(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服务范围包括:各国家城市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等工作,以及站房租赁与维护、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保障,并负担相应费用,并须接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控检查和考核,确保国家城市站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国家、省、市环保部门联网正常。具体内容见“第六章技术要求”。

5. 运维时间要求:项目整体运维服务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招标人根据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站上收进度,陆续与中标单位完成1362个国家城市站交接工作,交接后中标单位须立即开展日常运行维护。运维委托合同根据各包具备社会化运维条件的站点数量及上年度考核情况,逐年签订。

6. 分包及预算:

本项目本次招标共分12个包。投标人可以选择同时投多个包件,但最多只能中其中两包,且第1包和第2包不能同时中,第3包和第4包不能同时中,第5包和第6包不能同时中,第7包和第8包不能同时中,第9包和第10包不能同时中,第11包和第12包不能同时中。评标委员会将按包件号的顺序进行评审,根据详细评审后的综合评分排序,为招标人推荐每包不超过三名中标候选人。已被推荐为两个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将不再作为其他各包的推荐中标候选人,按综合评分排序由后续投标人依次递补。分包情况及各包预算如下:

表 分包情况一览表

包号

省份

城市

城市类型

站点数

站点数小计

控制预算(万元/站*年)

1

广东

东莞

地级城市

5

118

18.63

广东

深圳

计划单列市

11

广东

惠州

地级城市

5

广东

韶关

地级城市

5

广东

汕头

地级城市

6

广东

梅州

地级城市

3

广东

汕尾

地级城市

3

广东

河源

地级城市

3

广东

清远

地级城市

3

广东

潮州

地级城市

3

广东

揭阳

地级城市

4

浙江

温州

地级城市

4

浙江

金华

地级城市

3

浙江

衢州

地级城市

3

浙江

台州

地级城市

3

浙江

丽水

地级城市

3

上海

上海

直辖市

10

新疆

乌鲁木齐

省会城市

7

新疆

克拉玛依

地级城市

5

新疆

吐鲁番

地级城市

2

新疆

哈密

地级城市

2

新疆

昌吉

地级城市

3

新疆

博尔塔拉

地级城市

2

新疆

库尔勒

地级城市

3

新疆

阿克苏

地级城市

2

新疆

克孜勒苏

地级城市

1

新疆

喀什

地级城市

3

新疆

和田

地级城市

2

新疆

伊犁

地级城市

3

新疆

塔城

地级城市

1

新疆

阿勒泰

地级城市

2

新疆

石河子

地级城市

2

新疆

五家渠

地级城市

1

2

广东

广州

省会城市

11

115

17.64

广东

佛山

地级城市

8

广东

中山

地级城市

4

广东

珠海

地级城市

4

广东

江门

地级城市

4

广东

肇庆

地级城市

4

广东

阳江

地级城市

3

广东

云浮

地级城市

3

广东

湛江

地级城市

6

广东

茂名

地级城市

4

浙江

杭州

省会城市

11

浙江

宁波

计划单列市

8

浙江

绍兴

地级城市

3

浙江

舟山

地级城市

3

浙江

嘉兴

地级城市

3

浙江

湖州

地级城市

3

甘肃

兰州

省会城市

5

甘肃

金昌

地级城市

3

甘肃

嘉峪关

地级城市

2

甘肃

白银

地级城市

2

甘肃

天水

地级城市

3

甘肃

武威

地级城市

2

甘肃

张掖

地级城市

2

甘肃

平凉

地级城市

2

甘肃

酒泉

地级城市

2

甘肃

庆阳

地级城市

3

甘肃

定西

地级城市

2

甘肃

陇南

地级城市

2

甘肃

临夏

地级城市

2

甘肃

甘南

地级城市

1

3

四川

资阳

地级城市

5

120

17.61

四川

攀枝花

地级城市

5

四川

泸州

地级城市

4

四川

宜宾

地级城市

6

四川

内江

地级城市

4

四川

乐山

地级城市

4

四川

眉山

地级城市

4

四川

雅安

地级城市

4

四川

甘孜

地级城市

2

四川

凉山

地级城市

5

辽宁

大连

计划单列市

10

辽宁

营口

地级城市

4

辽宁

鞍山

地级城市

7

辽宁

锦州

地级城市

5

辽宁

盘锦

地级城市

3

辽宁

朝阳

地级城市

4

辽宁

葫芦岛

地级城市

4

云南

昆明

省会城市

7

云南

曲靖

地级城市

2

云南

玉溪

地级城市

3

云南

保山

地级城市

2

云南

昭通

地级城市

2

云南

丽江

地级城市

3

云南

普洱

地级城市

2

云南

临沧

地级城市

2

云南

楚雄

地级城市

2

云南

红河

地级城市

3

云南

文山

地级城市

2

云南

西双版纳

地级城市

2

云南

大理

地级城市

2

云南

德宏

地级城市

2

云南

怒江

地级城市

2

云南

迪庆

地级城市

2

4

四川

成都

省会城市

8

115

17.48

四川

绵阳

地级城市

4

四川

德阳

地级城市

4

四川

自贡

地级城市

4

四川

遂宁

地级城市

4

四川

广安

地级城市

5

四川

达州

地级城市

5

四川

广元

地级城市

4

四川

巴中

地级城市

4

四川

阿坝

地级城市

3

四川

南充

地级城市

6

辽宁

沈阳

省会城市

11

辽宁

抚顺

地级城市

6

辽宁

本溪

地级城市

6

辽宁

丹东

地级城市

4

辽宁

辽阳

地级城市

4

辽宁

阜新

地级城市

5

辽宁

铁岭

地级城市

4

海南

海口

省会城市

5

海南

三亚

地级城市

2

重庆

重庆

直辖市

17

5

安徽

宿州

地级城市

3

122

17.22

安徽

六安

地级城市

4

安徽

亳州

地级城市

2

安徽

蚌埠

地级城市

6

安徽

淮南

地级城市

6

安徽

淮北

地级城市

3

安徽

滁州

地级城市

3

安徽

阜阳

地级城市

3

黑龙江

鹤岗

地级城市

4

黑龙江

鸡西

地级城市

4

黑龙江

牡丹江

地级城市

5

黑龙江

双鸭山

地级城市

4

黑龙江

伊春

地级城市

3

黑龙江

佳木斯

地级城市

5

黑龙江

七台河

地级城市

3

河北

唐山

地级城市

6

河北

秦皇岛

地级城市

5

河北

保定

地级城市

6

河北

廊坊

地级城市

4

河北

张家口

地级城市

5

河北

承德

地级城市

5

贵州

贵阳

省会城市

10

贵州

遵义

地级城市

5

贵州

六盘水

地级城市

5

贵州

安顺

地级城市

4

贵州

铜仁

地级城市

2

贵州

毕节

地级城市

2

贵州

黔西南

地级城市

2

贵州

黔东南

地级城市

2

贵州

黔南

地级城市

1

6

安徽

合肥

省会城市

10

108

16.99

安徽

芜湖

地级城市

4

安徽

马鞍山

地级城市

5

安徽

铜陵

地级城市

6

安徽

安庆

地级城市

4

安徽

黄山

地级城市

3

安徽

宣城

地级城市

3

安徽

池州

地级城市

3

黑龙江

哈尔滨

省会城市

12

黑龙江

齐齐哈尔

地级城市

5

黑龙江

大庆

地级城市

5

黑龙江

黑河

地级城市

3

黑龙江

绥化

地级城市

2

黑龙江

大兴安岭

地级城市

2

宁夏

银川

省会城市

6

宁夏

石嘴山

地级城市

4

宁夏

吴忠

地级城市

3

宁夏

固原

地级城市

3

宁夏

中卫

地级城市

3

河北

石家庄

省会城市

8

河北

邯郸

地级城市

4

河北

沧州

地级城市

3

河北

衡水

地级城市

3

河北

邢台

地级城市

4

7

福建

福州

省会城市

6

122

16.10

福建

厦门

计划单列市

4

福建

泉州

地级城市

4

福建

莆田

地级城市

5

福建

三明

地级城市

4

福建

漳州

地级城市

3

福建

南平

地级城市

4

福建

龙岩

地级城市

4

福建

宁德

地级城市

3

内蒙古

呼伦贝尔

地级城市

2

内蒙古

兴安盟

地级城市

3

内蒙古

锡林郭勒盟

地级城市

2

内蒙古

赤峰

地级城市

4

内蒙古

通辽

地级城市

3

内蒙古

乌兰察布

地级城市

2

河南

郑州

省会城市

9

河南

洛阳

地级城市

7

河南

三门峡

地级城市

4

河南

安阳

地级城市

5

河南

开封

地级城市

4

河南

鹤壁

地级城市

3

河南

新乡

地级城市

4

河南

濮阳

地级城市

4

河南

焦作

地级城市

4

山西

长治

地级城市

5

山西

临汾

地级城市

6

山西

晋城

地级城市

6

山西

运城

地级城市

5

山西

吕梁

地级城市

3

8

河南

平顶山

地级城市

4

104

17.41

河南

许昌

地级城市

3

河南

漯河

地级城市

4

河南

南阳

地级城市

5

河南

商丘

地级城市

4

河南

信阳

地级城市

4

河南

周口

地级城市

4

河南

驻马店

地级城市

3

山西

太原

省会城市

9

山西

大同

地级城市

6

山西

阳泉

地级城市

6

山西

朔州

地级城市

5

山西

晋中

地级城市

4

山西

忻州

地级城市

3

内蒙古

呼和浩特

省会城市

8

内蒙古

包头

地级城市

6

内蒙古

乌海

地级城市

3

内蒙古

鄂尔多斯

地级城市

5

内蒙古

阿拉善盟

地级城市

3

内蒙古

巴彦淖尔

地级城市

3

北京

北京

直辖市

12

9

湖北

武汉

省会城市

10

108

17.82

湖北

黄石

地级城市

5

湖北

孝感

地级城市

2

湖北

黄冈

地级城市

2

湖北

咸宁

地级城市

4

湖北

鄂州

地级城市

3

湖北

随州

地级城市

3

广西

南宁

省会城市

8

广西

贵港

地级城市

4

广西

玉林

地级城市

3

广西

北海

地级城市

4

广西

防城港

地级城市

3

广西

钦州

地级城市

3

广西

崇左

地级城市

2

江西

南昌

省会城市

9

江西

九江

地级城市

8

江西

景德镇

地级城市

5

江西

上饶

地级城市

4

江西

鹰潭

地级城市

5

陕西

宝鸡

地级城市

8

陕西

渭南

地级城市

4

陕西

汉中

地级城市

4

陕西

安康

地级城市

3

陕西

商洛

地级城市

2

10

湖北

襄阳

地级城市

4

103

17.75

湖北

十堰

地级城市

4

湖北

宜昌

地级城市

5

湖北

荆州

地级城市

3

湖北

荆门

地级城市

4

湖北

恩施

地级城市

2

江西

萍乡

地级城市

5

江西

新余

地级城市

5

江西

赣州

地级城市

5

江西

吉安

地级城市

4

江西

宜春

地级城市

5

江西

抚州

地级城市

5

广西

桂林

地级城市

4

广西

柳州

地级城市

6

广西

百色

地级城市

2

广西

贺州

地级城市

2

广西

梧州

地级城市

4

广西

河池

地级城市

3

广西

来宾

地级城市

2

陕西

西安

省会城市

13

陕西

咸阳

地级城市

4

陕西

铜川

地级城市

4

陕西

延安

地级城市

4

陕西

榆林

地级城市

4

11

天津

天津

直辖市

15

120

16.06

江苏

南京

省会城市

9

江苏

无锡

地级城市

8

江苏

常州

地级城市

6

江苏

苏州

地级城市

8

江苏

南通

地级城市

5

吉林

长春

省会城市

10

吉林

四平

地级城市

3

吉林

松原

地级城市

2

吉林

白城

地级城市

2

湖南

湘西

地级城市

3

湖南

衡阳

地级城市

6

湖南

邵阳

地级城市

5

湖南

郴州

地级城市

5

湖南

永州

地级城市

5

湖南

怀化

地级城市

5

湖南

娄底

地级城市

5

西藏

拉萨

省会城市

6

西藏

昌都

地级城市

2

西藏

山南

地级城市

2

西藏

日喀则

地级城市

2

西藏

那曲

地级城市

2

西藏

阿里

地级城市

2

西藏

林芝

地级城市

2

12

江苏

连云港

地级城市

4

107

15.7

江苏

徐州

地级城市

7

江苏

淮安

地级城市

5

江苏

盐城

地级城市

4

江苏

扬州

地级城市

4

江苏

镇江

地级城市

4

江苏

泰州

地级城市

4

江苏

宿迁

地级城市

4

吉林

吉林

地级城市

7

吉林

辽源

地级城市

2

吉林

通化

地级城市

2

吉林

白山

地级城市

2

吉林

延边

地级城市

3

湖南

长沙

省会城市

10

湖南

株洲

地级城市

7

湖南

湘潭

地级城市

7

湖南

岳阳

地级城市

6

湖南

常德

地级城市

5

湖南

益阳

地级城市

5

湖南

张家界

地级城市

4

青海

西宁

省会城市

4

青海

海东

地级城市

1

青海

海北

地级城市

1

青海

黄南

地级城市

1

青海

海南

地级城市

1

青海

果洛

地级城市

1

青海

玉树

地级城市

1

青海

海西

地级城市

1

7.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包括: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投标人在本项目开标前五年内,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未发生过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4) 投标人须购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5) 根据国家保密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文(环发2013)118号,本项目涉及的监测数据为秘密数据。鉴于国家环境信息安全和相关政策考虑,本项目不接受外商投资企业投标。

8. 招标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 600 元。

9.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5年 10 月 26 日至2015年 11 月 2 日 (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

地点:中机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一层)

10. 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 11 月 17 日9:30(北京时间)。

11. 开标时间:2015年 11 月 17 日9:30 (北京时间)。

12. 投标、开标地点:中机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四层会议室)

13. 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机国际招标公司联系。本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

招标人名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招标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

招标人联系方式:010-84943151

招标代理: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701

邮  编:100055

电  话:010—63348408

传  真:010—6337354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杨峭松

开 户 名: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兴融支行

帐 号: 1100102830005300683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关于要采购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1.1

招标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

联系电话:010—84949045

招标代理机构: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701

业务联系人:杨峭松

电话:010—63348408

传真:010—63373540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1.2

合格投标人的要求:

(1) 投标人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包括: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投标人在本项目开标前五年内,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未发生过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4)投标人须购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5) 根据国家保密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文(环发2013)118号,本项目涉及的监测数据为秘密数据。鉴于国家环境信息安全和相关政策考虑,本项目不接受外商投资企业投标。

1.3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

1.3.8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无

2.1

预算金额:本项目以单个国家城市站单年度运维费报价为准,各包预算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中分包及预算。

8.2

是否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否

9.1

投标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

9.1.1投标基本文件:

(1)*投标书(格式见第五章);

(2)*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第五章);

(3)*分项报价表(格式见第五章);

(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见第五章);

(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格式见第五章);

(6)*投标保证金。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时提供,格式见第五章)

(8)*招标服务费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

(9)*投标人情况表(格式见第五章)

9.1.2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开标前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时间不足的可不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记录:近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文件复印件;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投标人须提供开标前3个月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公司所在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自行编写无效);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自行编写);

(6)*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自行编写)。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例如药品和医疗器械经销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8) * 投标人在本项目开标前五年内,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未发生过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承诺书。

9.1.3商务评审文件:

(1)投标人资料表(格式见第五章);

(2)投标人资料表(格式见第五章);

(3)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小微企业适用);

(4)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适用);

(5) 2014年起至开标前承担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空气自动站运营业绩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供合同复印件,含合同首页、主要内容页、合同盖单位章页、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6)投标产品为或其中包含《环境标志产品》的,应提供财政部、环保部颁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复印件;

(7)投标产品为或其中包含《节能产品》的,应提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复印件。

9.1.4技术评审文件:

(1)详细的运维服务技术方案(投标人编制的技术方案内容不得少于附件格式中已列出的各项);

(2)对招标文件中其他“*”关键条款的响应文件。

(3)完成本项目人员组成名单(项目实施、技术支持等阶段的责任人姓名、资历证明、联系电话等);

(4)验收方案;

(5)售后服务方案;

(6)培训方案。

9.1.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书

11.

本项目投标报价为单个包件中全部国家城市站一年的运维服务费(以下简称投标总价)。投标总价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投标总价=单个国家城市站一年的运维服务费X 本包国家城市站个数。如单价与总价不一致的,以单价报价按上述公式计算后修正投标总价。

12.1

投标保证金金额:所投包件投标总价的2%

形式:转账支票、银行电汇、网上转账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递交时间:转账支票、保函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银行电汇、网上转账应在投标截止期前将款项汇至以下账户,汇款底单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户名: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兴融支行

账号:11001028300053006838

13.1

投标有效期:120日历日

14.1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2份(包含word文档及全套已盖章的投标文件扫描件)

18.2

开标唱标阶段将分别唱出投标总价和单个国家城市站一年的运维费投标单价,如单价与总价不一致的,以单价报价修正投标总价。

22.2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30.1

*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

* 履约保证金金额:单年度委托合同总价的20%

* 履约保证金形式:履约担保函

31

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计费基准为每包的中标金额。

32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担保专业的担保公司(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电话:010-88822573)、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10-58528750)和中关村担保有限公司(电话:010-59705232))

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表(格式见第五章)不需要密封,单独递交

43

13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说 明1.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1.1 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系指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单位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2 满足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合格投标人要求,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3 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3.1 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3.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3.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其规定。

1.3.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3.5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1.3.6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3.7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3.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4凡受托为采购本次招标的服务进行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1.5 凡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合法经营,或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于本项目招标采购单位的任何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1.6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上述投标人的资格将被取消。

1.7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7.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7.2 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1.7.3 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7.4 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与采购人订立合同。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招标公告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自筹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适用法律

本次招标属服务类政府采购,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有关规章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构成

5.1要求提供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合同

第五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技术要求

第七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仅对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予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发出书面答复的同时发布更正公告。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公告和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1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技术要求所列的服务进行投标,除非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但无论如何,均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8.2 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提供备选方案,投标人可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备选方案及其报价,但要明确标明“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只能有一个,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如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所有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8.3 无论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要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4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文件应包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所列内容。投标文件中缺少其中带*号的文件将导致投标无效。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所列内容的文件除注明复印件的均须提供原件(有关机构颁发的证书、合同可提供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原件备查。

9.2除上述9.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10条的所有文件。

9.3 所有投标人和投标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合法、有效文件,否则将被视为该文件未被递交。

9.4 上述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0.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0.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0.2.1主要技术方案的详细说明。

10.2.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0.3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得为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11.投标报价

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软件或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1.2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三)上标明投标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1条规定,将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被拒绝。

11.5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9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12.3凡没有根据本须知12.1和第12.2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2.4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后5个日历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

政府采购投标信用担保函正本不予退回。

12.6 招标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3.2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纸质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见附件6),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4.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投标文件的递交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以及电子本分开单独密封,且在封皮正面标明“正本”、所有“副本”以及“电子版本”字样。

15.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5.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支票、汇票、保函正本、电汇底单复印件)”单独密封于一信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5.4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和“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5.5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并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6.投标截止期

16.1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派人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16.2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7.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招标采购单位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17.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2条规定予以没收。

开标及评标18.开标

18.1招标采购单位将按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代表均有权参加。

18.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以及公证人员(如有)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招标采购单位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等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备选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3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18.4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并存档备查。

19.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服务的特点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20.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20.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0.1.1 资格性检查 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0.1.2 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投标文件的澄清

20.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2.3 算术错误及文字歧义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2.4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和歧义的更改,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21.投标偏离与无效投标

21.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1.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属于无效投标被拒绝。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1.3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报价超过项目预算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数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属于招标文件中所列无效投标情形;

(6)不符合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2.比较与评价

22.1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2.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1)最低评标价法。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即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22.3 备选方案的评审。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提交备选方案,评审过程中只考虑主方案。只有当主方案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且开标时报出的备选方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报价低于主方案时,采购人才可考虑选用备选方案。

22.4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投标人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或监狱企业生产的,其投标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

(1)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中国企业,且投标产品是中国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3.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投标被拒绝: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保密原则

24.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4.2除了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供情况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4.3 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确定中标25.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除第27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标候选人。

(1)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按评审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

(2)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

26.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26.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已排序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6.2 采购人将按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确定中标人。

26.3如采购人审查确认中标候选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可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原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人的审查意见,按照原评标方法和标准重新评审。采购人将根据新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查。

27.采购任务取消

当采购任务取消时,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8.中标通知书

28.1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8.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签订合同

29.1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历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9.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9.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者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织招标或者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29.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其他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招标。

30.履约保证金

30.1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0.2除30.1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中标人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

30.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9条或30.1条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选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31.中标服务费

31.1 除非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其他规定,中标人须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标准,向中机国际招标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

31.2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形式包括:支票、汇票和电汇。

31.3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支付。

32.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2.1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中小型企业投标人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32.2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32.3 投标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第四章 合同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

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项目

委 托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乙方:

第一部分 合同书

本合同由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为另一方,于 年 月 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甲方为获得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服务 而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了乙方以总金额¥ 元 (人民币大写: 元整 )(以下简称“合同价格”)提供其中 个 省(区、市)共 个国家城市站 年的上述服务的投标,同时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及甲方指派人员对该项目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理解:

一、合同书

二、中标通知书

三、合同特殊条款

四、合同一般条款

五、价格清单

六、合同附件

七、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

八、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

3、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以及经双方同意纳入合同的会议纪要、备忘录、来往函件及其他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4、考虑到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或其它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接受甲方的项目管理。

5、考虑到乙方提供的服务并接受甲方的项目管理,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6、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肆份。

甲方: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中标人)

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17

25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1.1、定义

1.1.1 “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相关文件的协议。

1.1.2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正确的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

1.1.3 “货物”系指本合同项下乙方负责提供的主要仪器设备备件、耗材及备机等。

1.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有关服务工作。

1.1.5 “甲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代表用户接受合同服务,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的单位。

1.1.6 “乙方”系指中标后提供服务的经济实体。

1.1.7 “用户”系指接受合同服务及相关货物的最终用户。

1.1.8 “现场”系指甲方委托乙方运维的全部空气自动监测国家城市站现场。

1.1.9 “验收”系指甲方及甲方委托方依据技术规定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1.1.10 “天”指自然天。

1.2、项目名称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项目

1.3、项目内容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个省(区、市)共 个国家城市站运行维护服务。本项目服务有效期为三年,运维委托合同根据各包具备社会化运维条件的站点数量及上年度考核情况,逐年签订。

1.4、合同范围

1.4.1 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各国家城市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等工作,以及站房租赁与维护、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保障,并负担相应费用,并须接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控检查和考核,确保国家城市站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国家、省、市环保部门联网正常。

1.4.2 乙方应负责各国家城市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等工作,以及站房租赁与维护、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保障,并负担相应费用,并须接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控检查和考核,确保国家城市站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国家、省、市环保部门联网正常。

1.5、权利和义务

1.5.1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明确的服务要求,以便乙方能够开展工作,如果乙方向甲方提出配合完成项目工作的合理请求,甲方应及时做出答复,并给予协助。

1.5.2 甲方保留书面要求乙方变更、增加或减少服务范围、实施人员和日程安排的权利。

1.5.3 乙方应当按项目工作各阶段的交付物要求,向甲方提交项目实施的各项成果,按工作任务所规定的内容、进度及提交文档等交付物,并对其内容负责。

1.5.4 乙方应当指派技术小组执行本合同的工作。该技术小组应和甲方建立友好的协作关系。按照合同的时间安排,甲方代表和乙方技术小组之间建立技术交流的机制。

1.5.5 乙方指定一名项目经理作为乙方现场总代表,协助甲方人员解决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如果甲方认为在工作现场的乙方任何成员不称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外指派合乎甲方要求的人员。

1.5.6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当按甲方提出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并按工程进度提交相应的交付物,对项目过程中的需求偏差、进度偏差,应按项目的变更管理流程,与甲方及时协商、确认和调整。

1.5.7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组主要成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需经过甲方同意。

1.5.8 乙方应保证整个项目的整体实施效果达到项目工作的总体目标,对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总体责任。

1.5.9 乙方应服从、配合甲方及甲方指定人员的工作指示。

1.6、项目进度

1.6.1 乙方保证按照项目进度的要求,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1.6.2 乙方应于每季度,以合理的、甲方可以理解的方式,向甲方提供书面的项目阶段进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项目进度与计划执行;

· 已完成的工作内容;

· 有无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 人员配置有无项目变更及/或变更情况;

· 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应该知道的情况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

1.6.3 如有重大的问题或重要的变更发生,乙方需在 7 天内向甲方做出书面报告;乙方也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回复甲方在其它时间内提出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询问。如乙方违反本条的规定,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项目迟延和甲方不能及时付款或配合项目进行的后果及项目延期的责任。

1.7、付款条件

1.7.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有规定。

1.8、技术资料及知识产权

1.8.1 知识产权归属

1)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以及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专利、秘密信息、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单独所有。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和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以及通用科学技术方法除外。

2) 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和许可有关的技术成果、秘密信息、技术资料、文件等。

3) 除本项目服务需要之外,未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商业性地利用上述资料和技术。

1.8.2 禁止对第三方造成侵权

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成果及服务过程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乙方需要使用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应当在使用前合法的获得使用该等知识产权的许可,并在获得许可后7日内将相关协议及许可文件复印件报甲方备案。乙方为本合同履行之目的使用自身或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8.3 乙方保证

乙方保证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能够合法地使用其提供的成果。如果任何第三人因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使用成果向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任何索赔、要求停止使用、要求支付费用、诉讼、仲裁或其它不利于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之行为,乙方应当自费为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进行处理,并保证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能够正常使用成果,由此给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补偿、诉讼费、仲裁费用、律师费、甲方的其他损失等)。

1.8.4 本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因本合同的到期而失效。

1.8.5 本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若有争议,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1.8.6 技术文件均应按“技术部分”要求提交并经甲方确认。

1.8.7 乙方应承担甲方完全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工作而导致损失的责任。

1.10.8 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9、保密

1.9.1 任何一方对其在合同缔结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上述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商业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非因披露方过错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年,以较晚的时间为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

1.9.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等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确需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应由乙方与其签订不低于本合同保密条款要求的保密协议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1.9.3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得复制、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文件和资料。在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立即将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一切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资料包括全部复制文件返还。

1.10、质量保证

1.10.1 乙方应提供详细的服务计划、服务承诺和具体的服务保证措施、应急响应方案等,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提供完善周到的本地化现场服务。

1.11、检验和验收

1.11.1 乙方负责项目现场必要的测试、调试和验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做好有关调试、验收工作。

1.11.2 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甲方。

1.11.3 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若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试验、检验,另一方有单独试验、检验的权利且试验、检验结果有效。若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对方不能参加试验、检验,则对方有权要求其在场时重新试验、检验。这种重新试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和食宿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11.4 对于合同中规定的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项目,乙方应在这些项目完成后的1周内向甲方递交一式四套记录以供甲方确认,该记录应详尽到可使甲方得以就其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评定。

1.11.5 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11.6 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项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甲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1.11.7 检验、测试和验收过程中涉及的赔偿条款按本合同条款第1.12条中规定执行。

1.11.8 检验、测试和验收的时间和细节在合同及合同附件中规定。

1.11.9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检验、测试和验收的结果均不免除乙方的合同责任。

1.12、索赔

1.14.1 乙方对提交的成果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甲方已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 乙方同意甲方拒收项目成果并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合同款,乙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及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项目成果的疵劣和不符合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合同总金额。

3) 甲方可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

1.12.2 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待付款或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12.3 违约责任

1) 如因任何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以及另一方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

2) 如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12.4 违约金与赔偿金额计算

1) 本合同项下涉及的所有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额均依据合同的规定计算。如合同未有明确规定的,则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惯例、行业规定等合理地估算。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之百分之二十(2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若乙方未达到中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强制要求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据此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对于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进行抵扣。如果未付金额不足以抵扣,甲方仍有权向乙方提出补偿不足部分的要求。

1.12.5 违约金与赔偿的支付

1)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品质等方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支付的赔偿款、法律费用等)。

2) 对于合同中所列的违约金和赔偿,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获得违约金和赔偿或从待付的后续合同款项中扣除。

3) 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该解除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力。

1.13、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1.13.1 如果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拖延提交成果,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罚款和/或终止合同。

1.13.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交成果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交成果的理由、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

1.14、不可抗力

1.14.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则可适当延长履约期限。

1.14.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5、争议解决

1.15.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3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2 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16、违约终止合同

1.16.1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5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项目成果。

2)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1.16.2 一旦甲方根据第1.16.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项目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服务的额外差价。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7、变更事项

1.17.1 甲方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事项通知,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 业务需求发生变更;

2) 乙方需提供的服务。

1.17.2 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在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修改所带来的费用变化及交货期的变化。

1.17.3 任何修改将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并适用其他条款。

1.18、合同修改

1.18.1 除非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否则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

1.19、人员变更

1.19.1 甲方不允许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更换项目经理,如果乙方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必须变更项目经理时,乙方应提供一名具有同等或更高资历的人员替换该职位,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甲方可以选择要求乙方提供风险补偿。

1.19.2 如果甲方发现乙方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存在以下问题,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更换该人员。

1) 该人员被发现犯有严重的错误或被指控有犯罪行为;

2) 有充分资料显示该人员能力与表现无法胜任承担的工作任务。

1.19.3 乙方在收到甲方根据 1.19.1条提出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及时更换该人员。新更换人员的资历应预先受到甲方认可。甲方可以根据乙方过错程度选择要求乙方提供风险补偿。

1.19.4 所有人员的变更均不影响合同的价格及合同服务期。

1.20、适用法律

1.20.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1.21、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21.1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往来信函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21.2 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2、通知

1.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对应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1.23、合同生效及其他

1.23.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即开始生效。

1.23.2 合同应包括甲方最后确认的价格条款和付款方式。

1.24、合同终止与暂停

1.24.1 合同终止

当甲乙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应终止。此外,当发生合同特殊条款2.24条时,甲乙双方合同终止。

1.24.2 违约通知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甲方将通知乙方,要求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

1.24.3 乙方违约时终止

如果乙方:

1) 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分包出去;或

2)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收到法院对他发出的宣告破产并指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命令或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停业清理;

则甲方向乙方发出通知,七(7)天后终止合同,并将乙方逐出现场。

任何此种驱逐或终止都不应损害合同规定的甲方或乙方的任何其它权利或权力。 在此种终止后,甲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承包商完成合同。

1.24.4 在合同执行完成之前,甲方没有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款项。

1.24.5 甲方违约时的终止

如果甲方:

1)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收到法院对他发出的宣告破产并指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命令或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停业清理;或

2) 一直未履行其本合同项下义务。

乙方在向甲方发出甲方违约通知十五天后可终止合同,任何此类终止均不应损害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其它权利。

1.24.6 合同暂停

甲方可指示乙方:

1) 暂停项目运维管理服务;或

2) 暂停项目进度;或

3) 暂停项目验收。

1.25、安全责任

1.25.1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负责国家城市站日常运行,乙方对国家城市站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相关辅助设备及技术软件的财产安全、消防安全等,负有保障义务。

第三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合同特殊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合同特殊条款未列明的适用合同一般条款。

2.1、定义

2.1.6 甲方: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1.7 乙方:(中标人)

2.1.9 现场:系指甲方委托乙方运维的全部空气自动监测国家城市站现场。

2.4、合同范围

2.4.1 服务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站上收进度,甲乙双方陆续完成站点交接,交接后乙方开展城市站日常运行维护。

本项目服务有效期为三年,运维委托合同根据各包具备社会化运维条件的站点数量及上年度考核情况,逐年签订。

2.4.2 服务范围包括:(见招标文件)

2.4.3 如运维期间,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或政策要求增加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运维服务的,新增项目相关设备的运维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确定。

2.4.4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后,甲方将对乙方项目组织情况进行核查,对于乙方未能履行投标各项承诺的,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减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10%的服务款项。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5、权利和义务

2.5.5 乙方需保证每2个国家城市站至少有1个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维护,每4个国家城市站至少配备1辆专用巡检车辆。

2.5.6 乙方至少选派1名专职工作人员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国家城市站的运维管理。

2.5.7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遵守环保部及甲方关于国家城市站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2.7、付款方式和条件:

2.7.1 本合同项下国家城市站委托服务费共计¥ 元 (人民币大写: 元整 )。乙方在收到甲方每一笔付款之前,应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2.7.2 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合同金额20%、有效期不少于一年的履约保函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

2)甲方根据乙方运维绩效考核成绩,按季度(每三个月)支付乙方运维费,单季度结束后下一个月的下旬,甲方按乙方运维考核结果支付运维服务费,每次向乙方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0%的款项。运维费用核算,从交接之日起算起,交接当月运维费用根据交接后实际运维天数核算。

考核总分低于80的,不予支付该站点当季度运维费;绩效考核总分95(含)分以上的,支付该站点当季全额运维费;绩效考核总分在80(含)-95分的,该站点当季运维费= (实际考核得分/100)×单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

运维单位考核出现10%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给予警告,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连续2次考核出现10%站点未达到,或者单次考核20%以上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终止运维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合同有效期止后,甲方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退还履约保函。

2.7.3 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待付款和保函中扣除等额款项并通知乙方,而所扣乙方的款项金额未达到乙方依照其责任所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金额时,乙方仍应向甲方补足。同时,若乙方对甲方的扣款有疑义而不能协商解决时有权依照本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方式解决。但存在或解决相关争议的期间,乙方不得停滞或减缓其合同的履行,否则对因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均应当全部给与赔偿。

2.10.质量保证

2.10.1 乙方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做好量值溯源、日常质量控制、成效审核、异常数据的审核与检验及质量控制资料整理等工作。具体要求详见技术要求说明。

2.11.检验和验收

2.11.1 甲方对乙方运维绩效每月考核一次。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单个站点数据有效性,监测数据获取率、数据质控合格率(以下简称“两率”)以及运行维护的内容。

2.11.2 数据捕获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数据质控合格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质控合格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计算数据捕获率与质控合格率时,每日各项目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均按24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 计算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数。

1、数据有效性

(1)考核时段内单个站点任一监测项目有效数据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否则考核总分为0分。

(2)单站设备数据捕获率必须高于90%(含),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运维费用。单站设备数据质控合格率必须高于80%,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运维费用。

(3)运维单位考核出现10%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给予警告,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连续2次考核出现10%站点未达到,或者单次考核20%以上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终止运维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同一站点连续两个月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5%;连续3个月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连续4次未达到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终止本运维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两率及运行维护

符合数据有效性要求后,参照本部分执行。

(1)两率部分(70分)

单站监测数据质控合格率高于90%(含)的,得70分;80%(含)-90%的,得分为70×(数据质控合格率/90%)。

(2)运行维护部分(30分)

运行维护部分每月由总站组织检查核实,核查内容包括日常运维任务完成情况、异常情况处理情况、站房环境保障效果、采样系统维护效果、仪器日常维护效果、质量控制效果、通讯系统维护效果(数据上传发布情况)、人员与档案记录管理情况等,共计30分。详见国家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国家城市站运维绩效考核办法(暂行)。

(3)考核总分(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