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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ake Information Corporation 一○七年股東常會 股票代碼: 8284 查詢網址: http://mops.twse.com.tw (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www.mitake.com.tw ( 三竹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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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竹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itake Information Corporation

一○七年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民 國 一 ○ 七 年 六 月 七 日

股票代碼: 8284 查詢網址: http://mops.twse.com.tw (公開資訊觀測站) ht tp:/ /www.mi take.com. tw(三竹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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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開會議程 ..................................................................................................... 1

一、報告事項 .................................................................................................. 2

二、承認事項 .................................................................................................. 3

三、選舉事項 .................................................................................................. 4

四、討論事項 .................................................................................................. 4

五、臨時動議 .................................................................................................. 4

六、散會 ......................................................................................................... 4

貳、附件 ............................................................................................................ 5

一、民國一○六年度營業狀況暨民國一○七年營業展望 ................................ 5

二、監察人查核民國一○六年度財務報表報告 .............................................. 10

三、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民國一○六年度個別財務報告 .............................. 11

四、公司章程修訂對照表 ............................................................................. 20

參、附錄 .......................................................................................................... 22

一、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 22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 23

三、公司章程 ................................................................................................ 27

四、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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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年股東常會議程

一、時間: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七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整。

二、地點:台北市新生北路二段 39號 4樓(本公司會議室)

三、宣布開會

四、主席致詞

五、報告事項

(一) 民國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暨民國一○七年營業展望。

(二) 監察人查核民國一○六年度財務報表報告。

(三) 民國一○六年度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金額及方式。

六、承認事項

(一) 民國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 民國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

七、選舉事項:

(一) 選舉本公司第九屆董事及監察人案。

八、討論事項:

(一) 解除本公司第九屆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案。

(二) 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九、臨時動議

十、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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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案由一:民國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暨民國一○七年營業展望,敬請 鑒察。

說 明:1、民國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

2、謹報請 鑒核備查。

案由二:監察人查核民國一○六年度財務報表報告,敬請 鑒察。

說 明:1、監察人查核民國一○六年度財務報表報告,請參閱附件二。

2、謹報請 鑒核備查。

案由三:本公司民國一○六年度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金額及方式,敬請 鑒察。

說 明:1. 本公司民國一○六年分派盈餘如下,分派員工酬勞 3%為新台幣 2,790,452 元,董事監

察人酬勞 3%為新台幣 2,790,452 元。

2.本案民國一○七年三月十三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薪酬委員會同意上述分派盈餘。但各委員

建議以後公司盈餘更好時,員工酬勞分派比例要高於董監酬勞,以利公司吸引及留住優

秀人才,並激勵員工士氣。

3、謹報請 鑒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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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項 案由一:民國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 明:一、本公司民國一○六年度財務報表,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周筱姿及張明輝會計

師查核完竣。

二、民國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三。

三、提請 承認。

案由二:民國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 明:一、本公司民國一○六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為新台幣(以下同)40,547,659 元,民國一○

五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141,251 元,民國一○六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719,766 元,

稅後淨利為 70,201,650 元,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7,020,165 元後,可供分配金

額為 103,150,629 元

二、茲檢附盈餘分配表如后: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期初未分配盈餘 40,547,659

加(減):民國 105 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141,251

加(減):民國 106 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 719,766)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累積虧損) 39,969,144

加(減):106 年稅後淨利 70,201,650

提列法定公積 ( 7,020,165)

可供分配盈餘 103,150,629

分配項目:

發放現金股利 ( 41,340,000)

期末未分配盈餘 61,810,629

註一:現金股利40%,每股分配1元。

三、嗣後如因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相關因素,而造成流通在外股數變動致配息

率發生變動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調整之。

四、提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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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事項

案由一:選舉本公司第九屆董事及監察人案。(董事會提)

說 明: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因任期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一日屆滿,依據公司法之規定,

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七日股東常會進行改選,原任董事及監察人於新任董事、監察

人選任並就任後,隨即解任。本次股東常會應改選五位董事及三位監察人。當選之

董監事任期為三年,自民國一○七年六月七日至一一○年六月六日止。

二、提請 選舉。

選舉結果:

討論事項

案由一:解除本公司第九屆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案,提請討論。(董事會提)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 209 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

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二、提請同意解除新任董事競業行為禁止之限制。

三、提請 決議。

決 議:

案由二: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提請討論。(董事會提)

說 明:一、為配合公司上市櫃案,增設股東會投票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並修

訂董事及獨立董事席次。

二、其他修正條文請參閱附件四。

三、提請 決議。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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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

一、前言

106 年度是三竹資訊改善收費機制的一年,因應行動證券交易使用人數逐年攀升,對行動

應用軟體功能需求也日益複雜,使得多年未變的收費價格已顯得低廉且不符成本,因此在 106

年度金融事業群已逐步對外調整商品收費辦法,以維護股東權益並為三竹資訊帶來更為合理的

營收展望。

二、106 年度營業結果

三竹資訊106年度營業收入為新台幣(以下同)1,203,238仟元,與105年度相較成長17%。

106 年度營業利益為 67,606 仟元,較 105 年度成長 282%,表現亮麗。綜觀 106 年度業績,營

業收入及營業利益等各方面均呈現成長趨勢,稅後淨利為 70,202 仟元,較 105 年度成長 61%,

每股盈餘 1.75 元。

本公司 106 年度營業實施成果如下:

項目 106 年度實際 105 年度實際 增(減)%

營業收入 1,203,238 1,027,597 17

營業成本 942,392 791,990 19

營業毛利 260,846 235,607 11

營業費用 193,240 217,909 (11)

營業利益 67,606 17,698 282

營業外收入(支出) 19,828 31,963 (38)

稅前淨利 87,434 49,661 76

稅後淨利 70,202 43,640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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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度獲利能力分析如下:

類別 項目 106 年度 105 年度

獲利能力

資產報酬率(%) 8.27% 5.90%

股東權益報酬率(%) 13.05% 9.17%

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額比率(%) 21.11% 11.97%

純益率(%) 5.83% 4.25%

每股盈餘(元) 1.75 1.09

三、106 年度業績經營概況

1. 金融事業群:

106 年度主要進行之各項金融資訊服務,包括(1)行動智慧下單服務:透過策略洗價系統,

提供投資人自動下單服務,同時整合推播系統,主動發送訊息通知客戶條件觸發。目前已

有數家合作券商藉此服務帶動交易動能,提升電子交易市佔,同時讓客戶享有安全、智慧、

快速的投資環境,創造雙贏局面。(2)券商全面導入三合一看盤交易介面:為符合各年齡層

股民之看盤需求,除原經典看盤介面之優化,另創新提供單雙視窗多元看盤模式,操作動

線更加流暢。(3)配合主管機關推動交易新制:協助期貨交易所推動盤後交易制度,建構完

整的盤後報價服務,並協助各券商行動交易系統之盤後交易帳務功能開發,提供交易人完

善的避險管道及更多交易機會。(4)金融異業合作:106年度持續與不同資訊廠商跨界合作,

如 ETF 專區報價資訊整合服務,結合各界資源深化財金資訊內容,創造更多樣化的商業利

益.

綜觀 106 年度的業務概況,證券語音下單及行動證券下單系統客戶持續穩定;電信業行動

加值金融平台仍持續與電信業深度合作,品牌形象優異,深獲客戶讚賞。

2. 簡訊事業群:

受惠於 B2B 客戶增長及簡訊應用多元化,簡訊發送量亦較上年度成長,106 年每月平均發

送量達 1億零 150 萬則,較去年同期成長 17.62%,達到每月平均送達超過一億通的發送規

模,創有史以來最高。目前共有 22家金融銀行、3家電視購物、6萬多家企業客戶,不論

是客戶數或發送量均為全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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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PP 應用事業群:

106 年度自製研發多樣重要平台產品,除原有之訊息推播平台、OTP 驗證平台,以及銀行與

投信業者之行動金融應功能強化與推陳出新外,企業輔銷平台由客製化逐漸轉型為產品化

亦為發展重點,服務範圍可擴大應用至各種需要外勤業務人員管理之各行業領域,協助各

企業透過更有效率的方式取代原有繁瑣而耗時的管理流程,藉此提高企業效能,也為 APP

應用事業群創造更多獲利來源。

4. 雲端事業群:

106 年度 QMI 重大發展歷程包括(1)新增企業 LDAP 帳號整合(2)新增企業自定義帳號(3)

調整使用者介面,增加首頁功能(4)新增雙向 API。另外,105 年度共版本更新四次,新增

提供包含跨團體聊天室列表、企業通訊錄介面、資安套件升級、私雲多公司架構、傳送至

行事曆、VOIP 通訊協定優化、企業動態配置功能介面、檔案傳送優化等多項功能,並開

始導入自動化測試,提升產品品質與穩定度。合計 105 年 Qmi 共新增銷售 21 家客戶,累

計共 39,500 授權數,內容涵蓋公務部門、製造業、流通業、醫療院所等多個領域。

四、107 年各事業群展望如下

1. 金融事業群:107 年度除了持續推廣現有產品之外,另重點發展項目如下:

(1) 新會員中心:為提供用戶更多元化的登入方式,未來除原有之登入方式外,將導入各

種第三方認證登入,並且將現有之會員資料由現有系統整併/移轉/歸戶至新會員中心,

統一分派權限,解決跨機房相容性、資料移轉與交換等問題,降低會員跨屏障礙,實

踐會員資料及數據整合計劃,不僅滿足消費者對產品體驗一致性的要求,更能提升產

品營運靈活度及客戶滿意度。

(2) 第三代證券報價系統:自 106 年度陸續針對各券商行動證券報價交易系統提升為三合

一版本(同時具有經典/單視窗/雙視窗模式)大獲投資人好評之後,三竹精益求精,

持續研發第三代證券報價系統,具有全新的報價介面,提供用戶更流暢的操作介面、

更快的報價速度、更豐富的盤後原生資料,預計於 107 年度搭配新數據中心及新會員

中心共同推出。

(3) 電腦版證券看盤交易系統:近年來由於客戶持續建議以及市場需求調查,多數用戶均

期待三竹也能發展電腦版看盤交易系統,以更多元化的跨屏產品持續提供用戶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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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下之看盤交易需求,問券調查結果有高達 97%用戶表示願意支持與使用。基於滿

足用戶與券商需求之積極意義,預計 107 年度將投入研發電腦版,以完整三竹產品面

向,並進一步滿足券商與用戶之深度需求。

(4) 創新的交易帳務功能:隨著投資人交易的多樣性與即時性需求,三竹於 107 年度將持

續研發更多便利且具整合性之創新交易帳務整合功能,使投資人能在交易與帳務間快

速的切換整合,縮短操作時間,創造更好的交易平台服務,提供用戶更滿意的使用者

體驗。

(5) 理財機器人:近年AI及理財機器人盛行,三竹亦將持續不斷的精進理財機器人之功能,

透過系統及大量數據運算,以最簡單易懂的方式協助用戶找出符合其自訂條件之商品,

進而透過洗價、推播及交易系統,於條件到達時即時通知用戶現況並協助進行交易,

幫助投資人節省選股時間並提高交易效率。

2. APP 專案事業群:

107 年事業群將強調自身之強項,在大型客戶不僅需要快速之開發及建置能力,在技術變

化快速之行動平台上,APP 之維運能力才是我們與其他競爭者差異之所在。透過這項專業

服務之能力,今年可預期在大型客戶上仍將頗有斬獲,並與客戶建立起長久合作關係,以

穩定事業群之收入來源。

另外,在輔銷平台上,去年順利將經驗移轉至金融業,該專案也順利在今年第一季上線營

運,後續會將此成功經驗予以複製,替事業群創造出新市場。

3. 簡訊事業群:

107 年度簡訊維繫與開發重點仍以銀行、電子商務、連鎖企業等具高度會員成分之企業為

主,搭配既有客戶簡訊深度應用,結合目標客戶族群擴大的業務環境下,預計簡訊發送量

仍將持續成長。

4. 雲端事業群:

107 年度除了持續優化並推廣 Qmi 之外,預計發展純私雲版本,並將原 Qmi 功能拆解為多

種樣貌,以符合微型企業至中大型企業之應用,整個企業社群通訊軟體將可以提供企業公

雲、混合雲以及純私雲三種完整解決方案,滿足市場需求並使產品更具備彈性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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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本公司除鞏固原有核心業務之市場佔有率及產業競爭力之外,亦將持續關注市場發展趨勢、

配合主管機關政策及客戶新型態需求,推出滿足市場所需的產品與模組,透過持續不斷的創新

服務,協助企業客戶參與國際化競爭及深耕在地化經營,營造多方獲益的多元模式,並經由市

場第一的市佔率通路與經驗,維持企業獲利及永續發展,持續為各位股東創造更多的利益。

最後敬請各位股東不吝示正指教

董事長邱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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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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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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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 次 修訂後條文 原條文 修訂理由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

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

份,無表決權。本公司上市(櫃)後召開股東會時,將電子方式

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

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

決權。

配合上市(櫃)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監察人三

人,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任

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

名制度,有關提名制度之各項規定

均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

定辦理。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

限制、獨立性認定、提名與選任方

式、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若本公司股東會採用電子投票時,

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 若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十四條之四

及相關之規定成立審計委員會時,

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人數不得

少於三人, 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同時廢除監察

人,並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公司

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

察人之職權。 審計委員會應由至少一名具備會計

或財務在內之獨立董事組成,並由

其中一名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之

本公司設董事五人、監察人三

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

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

任。 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記名股票

之股份總數,悉依「公開發行公

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

實施規則」之規定辦理。

配合上市(櫃)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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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 董事會得設置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功能性委員會行使職權之規章由董

事會訂定之。

第廿十三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

七日。 本章程第一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年九

月十八日。 ……… 本章程第十九次修定於民國一 0 七

年六月七日。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二

十七日。 本章程第一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年

九月十八日。 ……… 本章程第十八次修定於民國一 0四年九月三日。

新增修改章程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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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壹、 本公司截至最後過戶日(107 年 4 月 3 日)止發行股份總數為 41,340,000 股,依證券

交易法第二十六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第

三款之規定本公司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 4,500,000 股,全

體監察人不得少於 450,000 股。

貳、個別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數及成數如下表:

職 稱 姓 名 持 有 股 數 成 數

董 事 長 三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邱宏哲) 5,426,533 13.127%

董 事 邱宏志 464,433 1.123%

董 事 中國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文祿) 223,216 0.54%

董 事 陳鍊元 144,692 0.35%

合 計 6,258,874 15.14%

監 察 人 李明憲 997,949 2.414%

監 察 人 何振興 618,279 1.496%

監 察 人 賴鎮華 236,363 0.572%

合 計 1,852,591 4.482%

參、以上持有股數係截至本次股東會最後過戶日期(107 年 4 月 3 日)止,本公司股東名簿

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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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錄二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會議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二條: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

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

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

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本公司股東會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或代理人)繳交簽到卡,以

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第二條之一: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第三條: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半數之股東出席,主席即宣告開會。如已逾開會時間不足法定

額時,主席得宣佈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

上股東出席時,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為假決議』。進行前項假決議時,如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數已足法定額時,主

席得隨時宣告正式開會,並將已作成之假決議提請大會追認。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

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

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參與出席。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

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四條:股東會議由董事會訂定之開會悉依據議程排定之程序進行。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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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股東會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

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五條:出席股東發言時,須先以發言條填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

由主席定其發言之先後。

第六條:出席股東發言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但經主席許可者,得延長三分鐘。

第七條: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

第八條:討論議案時,主席得於適當期間宣告討論終結,必要時並得宣告終止討論。

第九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

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依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應採行電子投票之公司: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

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

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

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

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

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

託代理人出席

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

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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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

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人同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條: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

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一條: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訂時間宣告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

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

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

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

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十三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

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

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四條: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

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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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五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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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為: MITAKE INFORMATION CORPORATION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一、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二、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三、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四、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

五、F401010 國際貿易業。

六、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七、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八、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九、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十、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十一、F601010 智慧財產權業。

十二、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十三、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十四、CC01120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十五、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十六、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

十七、I501010 產品設計業。

十八、J399010 軟體出版業。

十九、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

務。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轉投資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有關轉投資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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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二條之二:本公司因業務關係經董事會同意得為背書保證,其作業應依

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辦理。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

分公司。

第 四 條:刪除。(民國 91 年刪除)

第二章 股 份

第 五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陸億元,分為陸仟萬股,每股新臺幣壹

拾元,授權董事會視需要分次發行。前項資本額內保留新台幣貳仟萬元,

供發行員工認股權證,共計貳佰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得依董事會決議分

次發行。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

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新股時,亦得採免印製股票方式發行

股份,或得就每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股票。

第 六 條:刪除。(民國 89 年刪除)

第 七 條:本公司股東事務辦理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

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

戶。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 九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

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

召集之。

第 十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

圍,並加蓋存留本公司之印鑑,委託代理人出席。委託書之使用,

應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及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

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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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二條之一: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

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位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議事錄之分發

得以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記載之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四章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五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

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記名股

票之股份總數,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

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

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第十五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

定辦理。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

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六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

第五章 經 理 人

第十七條: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

理。

第六章 會 計

第十八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屆年度終了應辦理

決算。

第十九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

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

東常會,請求承認。

第二十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2%~6%為員工酬勞,及 3%~5%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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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本

公司員工酬勞之發放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得包括符合一定條

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於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應先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餘額,依法提列法定盈餘

公積百分之十,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後,就其餘額除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保留外,其

餘數連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股東會決議保留或分派之。 盈

餘之分配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且現金股利不低

於發放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二。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二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廿三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章程第一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

本章程第二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八日。

本章程第三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八日。

本章程第四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一日。

本章程第五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章程第六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一日。

本章程第七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章程第八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

本章程第九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本章程第十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四日。

本章程第十一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廿三日。

本章程第十二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

本章程第十三次修定於民國一 00 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章程第十四次修定於民國一 0 一年一月九日。

本章程第十五次修定於民國一 0 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章程第十六次修定於民國一 0 二年六月十七日。

本章程第十七次修定於民國一 0 三年六月二十日。

本章程第十八次修定於民國一 0 四年九月三日。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邱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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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別 文 件 名 稱 文件編號 MA-PE-022

法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生效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版 次 1

頁 次 1/3

第 一 條: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監察人,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第 二 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第 三 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

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第 四 條: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下列之條件:

一、誠信踏實。

二、公正判斷。

三、專業知識。

四、豐富之經驗。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本公司監察人除需具備前項之要件外,全體監察人中應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

財務專業人士。

監察人之設置應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立

性之規定,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強化公司風險管理及財務、營運之控制。

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

之親屬關係。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且宜在國內有住所,以即時

發揮監察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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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別 文 件 名 稱 文件編號 MA-PE-022

法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生效日期 104年 09月 03日

版 次 1

頁 次 2/3

能。

第 五 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

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

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 六 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

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

當選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

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

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所

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8款規

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

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但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

選之。

第 七 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

開選舉數人。

第 八 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

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第 九 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選舉之,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

權數較多者

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

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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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 文 件 名 稱 文件編號 MA-PE-022

法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生效日期 104年 09月 03日

版 次 1

頁 次 3/3

依前項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應自行決定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

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舉人遞充。

第 十 條: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

各項有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第十一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

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

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

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第十二條: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

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

者。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姓名) 或股東戶號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外,夾

寫其他文字者。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

號可資識別者。

七、同一選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第十三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

第十四條: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五條: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