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伦 •科恩 达努奇 laurent cohen-tanugi - stanford law · association henri capi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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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16 by Stanford University 劳伦•科恩-达努奇Laurent Cohen-Tanugi巴黎劳伦•科恩-达努奇律师事务所创办人、管理合伙人 斯坦福法学院访问讲师 无具约束性的判例的法律制度中之案例法: 法国的例子 中国指导性案例项目 2016 2 29 日(最终版本) * * 此评论的引用是:劳伦•科恩-达努奇(Laurent Cohen-Tanugi),无具约束性的判例的法律制 度中之案例法:法国的例子,斯坦福法学院中国指导性案例项目,2016 2 29 日, http://cgc.law.stanford.edu/commentaries/17-Laurent-Cohen-Tanugi。作者对 Emily Randall Antonin Balsan 提供与本评论相关的研究表示衷心感谢。 此评论的英文原文由张敏敏、Jordan Corrente Beck 和熊美英博士编辑。中文版本由黄鹂、 李静、罗雯、肖琴、邱浚峰、张敏敏翻译,并由应允、熊美英博士最后审阅。载于本评论中的信息 和意见作者对其负责。它们并不一定代表中国指导性案例项目的工作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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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科恩-达努奇(Laurent Cohen-Tanugi)

巴黎劳伦•科恩-达努奇律师事务所创办人、管理合伙人

斯坦福法学院访问讲师

无具约束性的判例的法律制度中之案例法:

法国的例子

中国指导性案例项目

2016 年 2 月 29 日(最终版本)*

* 此评论的引用是:劳伦•科恩-达努奇(Laurent Cohen-Tanugi),无具约束性的判例的法律制

度中之案例法:法国的例子,斯坦福法学院中国指导性案例项目,2016 年 2 月 29 日,

http://cgc.law.stanford.edu/commentaries/17-Laurent-Cohen-Tanugi。作者对 Emily Randall 和 Antonin

Balsan提供与本评论相关的研究表示衷心感谢。

此评论的英文原文由张敏敏、Jordan Corrente Beck 和熊美英博士编辑。中文版本由黄鹂、

李静、罗雯、肖琴、邱浚峰、张敏敏翻译,并由应允、熊美英博士最后审阅。载于本评论中的信息

和意见作者对其负责。它们并不一定代表中国指导性案例项目的工作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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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案例法在法国法律制度中的角色多少有些自相矛盾。一方面,法国有着深厚

的罗马大陆法传统,包括书面的法条以及对法官造法的不信任。另一方面,案例法

在法国一直存在,而且其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在 1789 年法国大革命后一直稳定

地、急剧地上升。在法国,案例法被称为“法理”(来自拉丁文“juris prudentia”,

意思是“法律的研究、知识或科学”)。法语法律辞典对“法理”作出了多种定义。1 这些不同的定义反映出法国法律制度同时接受和否定案例法作为合法且独立的法

律渊源。此评论将探讨法理在现代法国法律制度中的位置,试图展示它是如何促进

可预见性和以类似英美体系中的判例的方式运作。

先了解法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和发展,会有助于理解案例法在法国当代的角色

及重要性。因此,此评论的第一部分提供了以 1789 年法国大革命为标志的法国法

律制度的转变之简要背景。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探讨了法国的法律制度中的案例

法自 19 世纪至今的兴起,并先概述对此兴起至为重要的司法制度。第三部分以仔

细检查案例法在现代法国的法律制度中的功能作为总结。而通过笔者的观察,当中

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从“案例要公开”和“法官要说出其决定的动机或推理”这

双重要求中产生出来的。

一、 历史背景 1、革命前

在 1789 年法国大革命前,法国是在君主统治之下。国王是唯一能通过上帝

赋予他的权力而实施正义的人。在他加冕时,国王从大主教接过“正义之手”和

“正义之剑”。国王路易九世(圣路易)(1214-1270 年)曾在宛赛纳一棵巨大的橡

树下审判他的臣民。后来,国王们把司法权力下放予那些以国王之名实施正义的、

被特别指定的裁判官。在这种制度下,当事人直接向法官付款,且诉讼程序是完全

私人和保密的(“huis clos”,意思是“在关闭的门后”)两个导致许多滥用的

做法。此外,裁判官基于习惯、地方规则以及社团的法律2 以衡平方法判案 (ex

1 考虑,例如,最常被引用的法国法律词典 Vocabulaire juridique 在 jurisprudence(法理)下

列举的多项条目。这些条目提供多种不同的定义,比如一些暗示某种程度的法律权威( “是判决

所提供针对法律适用(尤其是对不明确的法律的解释),或甚至创造法律(当需要补充法律或弥补

法规不足时)的解决方案的集合”;“ensemble des solutions apportées par les décisions de justice dans

l'application du droit (notamment dans l'interprétation de la loi quand celle-ci est obscure) ou même dans

la création du droit (quand il faut compléter la loi, suppléer une règle qui fait défaut)”),另一些则意味着

仅仅是司法的习惯(“某法院或某些类别的法院对判决的习惯性倾向”;“tendance habituelle d'une

juridiction déterminée ou d'une catégorie de juridiction à juger dans tel sens”),或对法院做法的简单的

描述(“法院行动(而不是立法或学说)的体现”;“personnification de l'action des tribunaux (par

opposition à législation ou doctrine)”)。ASSOCIATION HENRI CAPITANT,VOCABULAIRE JURIDIQUE

(Gérard Cornu ed., 2014年第十版)。

2 法国大革命前,大多数职业都是以公会或被称为“社团”的专业协会的形式被组织与监管。

“社团”控制各职业的活动,包括其工艺和技术诀窍,以及一般性活动。它们的规则由本地独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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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quo et bono),导致法律的可预见性相当缺乏。在旧制度(ancien régime)中,被

称为“议会” (parlements)的法庭,其特征是一个非常保守的司法机构。法律格

言“愿上帝保护我们不受议会(parlements)衡平的影响” 3 指出了裁判官所引发

的恐惧。随着摒弃了国王大多数的权力,法国大革命也摒弃了这个制度。

2、革命后

法国大革命结束及 1789 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人权宣言》)通过后,4 法国采用了基于权力分立的一种新

型的正义实施。人民通过他们在议会中的代表制定法律,而一个分立的、独立的司

法机构则负责法律的严格适用。根据罗伯斯庇尔,“‘法理’一词必须从我们的语言

中抹去。在一个拥有宪法[和]立法的国家,除法律以外,什么都不能作为法院的法

理。” 5 法国权力分立的主要建筑师之一孟德斯鸠曾写道,司法部门并不制定法律;

相反,他清晰地指出,“法官[…]仅仅是宣布法律言词的嘴巴,他们是不能减弱法

律效力或严谨的无生命物。”6

这新模式带来了对有一个更永久的、更透明的法律渊源的渴望。法国采用了

基于固定的、通常汇编在法典中的书面法律的大陆法系。7 如最初起草且沿用至今,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法官不得以一般处置的方法对提交给他们的案件作出宣判。

这意味着法官不得通过在特定案件中行使他们的职能来创造一般适用的规则。在法

官严格适用已存在的、法典化的规则的保障下,公民不再需要害怕不可预见的和随

意的正义。

书面法典的优点是为法律判决提供一个更加透明和公正的基础。然而,这必

然地限制了制度的灵活性,尤其是鉴于具体案件可以出现无限的情形、商业和人类

关系的演变,以及技术和工艺的进步。因此,有必要让法官在法国法典的抽象规则

的框架内创造另一个法律渊源。

定,在国家层面上或职业之间不具有统一性。因为“社团”被认为过于强大,且对建基于人民参与

创造法律的新法律制度构成危险,所以它们在革命后被禁止。 3 Henri Rolland & Laurent Boyer,ADAGES DU DROIT FRANÇAIS 166 (1999年第四版) (“Dieu

nous garde de l’équité des parlements.”)。 4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de 1789 (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Droit-francais/Constitution/Declaration-des-Droits-de-l-Homme-et-du-

Citoyen-de-1789。 5 见 Maxime Leroy,La Loi: Essai Sur La Théorie De L'autorité Dans La Démocratie 60 (V.

Giard & E. Briere,1908)(“Ce mot de jurisprudence […] doit être effacé de notre langue. Dans un Etat

qui a une Constitution, une législation, la jurisprudence des tribunaux n'est autre chose que la loi. ”)。 6 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THE SPIRIT OF THE LAWS 163 (Anne M. Cohler,

Basia Carolyn Miller & Harold Samuel Stone trans. & eds.,Cambridge Univ. Press 1989)。 7 第一部法典是 1804年《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其扩展到至今依然是最突出的五部

原《拿破仑法典》,包括《民法典》(Code civil)、《民事诉讼法典》(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商

法典》(Code de commerce)、《刑法典》(Code pénal)和《刑事诉讼法典》(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今天,法国制度包含超过六十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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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建立和维持一个整合了受控且平衡的案例法制度的强大的大陆法系时

所涉及的法律与政治的挑战,法国法理学家及法国《民法典》的主要作者波塔利斯

完全理解。就民法典的首稿,他写了如下的初步讲话:

法条的功能是在广义上设置法律的一般格言,建立后果丰富的原则,

但不处理每一主题所可能出现的问题细节。

法律的适用则留给深谙法律整体精神的裁判官及法学家作出指导。

因此,在所有文明国家,人们总是看到,沿着法律的圣殿和在立法者

的注视下,格言、决定和学说体系的形成每日由实践和司法审议的影

响不断细化;该体系不断地自所有获得的知识而成长,也被持续视为

立法的真正补充。8

二、 案例法自 19世纪起之兴起

自 19 世纪以来,案例法的角色得到了进一步的界定,其重要性也增长了,

但这种重要性在私法和公法中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由于私法和公法的案件由法

国司法制度中不同的法院审理,对法国司法机构的组织的简要讨论能有助理解案例

法不同的发展。

1、法国的司法制度

法国的司法制度分为两个“体制”或法院系统,即“司法体制”(“ordre

judiciaire”)和“行政体制”(“ordre administrative”)。这两个体制相互独立和自治,

并在它们各自的等级架构内运行。每个体制在其等级制度的顶部都有自身的最高法

院:最高上诉法院(Cour de cassation)为司法法院的最高法院,国务委员会

(Conseil d'Etat)为行政法院的最高法院。司法法院处理被统称为“私法”领域的

刑事、民事、商事及劳动法案件;行政法院处理所有涉及全国或地方政府的“公法”

事务,包括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包括政府,地区的部门或行政机关)或国有公司

之间的事务、涉及公共投资的金融合同,以及任何公务员与其所服务的行政机构之

间的诉讼。

司法法院

(私法)

行政法院

(公法)

最高法院 最高上诉法院

- 3 民事厅

国务委员会

8 就民法典首稿的初步讲话(Preliminary Address on the First Draft of the Civil Code),由政府

任命的委员会成员波塔利斯、勒特龙谢、比戈-普雷阿梅纳和米尔维尔先生(Messrs. Portalis,

Tronchet, Bigot-Préameneu and Millville)于 1 Pluviôse IX(即 1801 年 1 月 21 日)发表,

http://www.justice.gc.ca/eng/abt-apd/icg-gci/code/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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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事厅

- 1 刑事厅

- 1 劳动厅

全院: 全体会议

处理上诉的法院 上诉法院 行政上诉法院

一审法院 法庭 行政法庭

主要法律渊源 法条 案例法

一个案件只能向这两个体制之一提起。一旦在分配案件时存在困难或纠纷,

冲突法庭(Tribunal des conflits)将决定由哪个法院系统审理该案件。

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不是任何司法等级制度的一部分,其

裁定宪法问题以决定法律的颁布和解释是否与“宪法块”《1958 年宪法》9、

《1958 年宪法》和《1946 年宪法》的序言10、1789 年人权宣言11、2004 年环境宪

章12、法兰西共和国法律所认可的基本原则13、宪法价值的原则和目标相一致。

9 《1958 年 宪 法 》,http://www.conseil-constitutionnel.fr/conseil-constitutionnel/francais/la-

constitution/la-constitution-du-4-octobre-1958/texte-integral-de-la-constitution-du-4-octobre-1958-en-

vigueur.5074.html。法国自 1791 年颁布第一部宪法后,共有十五部不同的宪法。现行宪法于 1958

年被采纳。 10 同 上 , 序 言 ;《1946 年 宪 法 》, 序 言 ,http://www.conseil-constitutionnel.fr/conseil-

constitutionnel/francais/la-constitution/la-constitution-du-4-octobre-1958/preambule-de-la-constitution-du-

27-octobre-1946.5077.html。 11

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注释 4。 12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5-205 relative à la Charte de l'environnement (JORF n° 0051 du 2

mars 2005 p. 3697)(论《环境宪章》的宪法第 2005-205号(JORF 第 0051号,2005年 3月 2日,

第 3697 页 ) ;Charte de l'environnement de 2004(2004 年 环 境 宪 章 ) ,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Droit-francais/Constitution/Charte-de-l-environnement-de-2004。 13

宪法委员会已经确定了十一条“法兰西共和国法律认可的基本原则”(“principes

fondamentaux reconnuspar les lois de la République”;“PFRLR”)。PFRLR 首次在《1946年宪法》序

言的第一条被提及(“Il réaffirme solennellement […] les principes fondamentaux reconnus par les lois

de la République.”)。但是,具体原则并没有被列出。委员会逐渐通过一系列的决定纳入以下十一条

原则:(1)结社自由(a liberté d’association)(Conseil Constitutionnel(CC)( 宪法委员会)第 71-

44DC 号决定,1971年 7月 16日);(2)辩护权(les droits de la défense)(Conseil Constitutionnel

(CC)( 宪法委员会)第 76-70DC 号决定,1976 年 12 月 2 日 );(3)个人自由(la liberté

individuelle)(Conseil Constitutionnel(CC)( 宪法委员会)第 76-75DC 号决定,1977 年 1 月 12

日 );(4)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自由(la liberté d’enseignement et notamment la liberté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Conseil Constitutionnel(CC)( 宪法委员会)第 77-87DC号决定,1977

年 11月 23日 );(5)良知自由(la liberté de conscience)(Conseil Constitutionnel(CC)( 宪法委员

会)第 77-87DC 号决定,1977 年 11 月 23 日 );(6)行政管辖权的独立(l'indépendance de la

juridiction administrative)(Conseil Constitutionnel(CC)( 宪法委员会)第 80-119DC号决定,1980

年 7 月 22 日 );(7)大学教授的独立(l'indépendance des professeurs d'université)(Conseil

Constitutionnel(CC)( 宪法委员会)第 83-165DC号决定,1984年 1月 20日 );(8)行政管辖有

专属权限,以废除或改革经行使公共权力的特权而作出的决定(la compétence exclusive de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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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法事务的法理

如上所述,法国司法法院(ordre judiciaire)处理私法案件。其最高法院,

即最高上诉法院,创建于法国大革命之后,分为六个厅,包括三个民事厅、一个商

事厅、一个刑事厅和一个劳动厅。此外还有一个混合厅(chambre mixte),负责处

理标的物涉及超过一个厅的管辖范围的案件。

法国私法传统上来源于一般以法典形式组织的法条和书面法(例如刑法典、

民法典、商法典和劳动法典)。法官严格适用这些法律以避免法律的不确定性,并

防止随意的或过度的法律决定。因此,法理不能被视为一种自主的法律渊源,而是

以作为法典化法律的结果而存在,是一种在类似情况下以某方式判决的趋势。14 也

许这点最能见于刑事方面。在刑事案件中,因为惩罚可涉及对一个人的自由的干预

(即监禁),所以需要更加注意以提供保护。这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

(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的原则起了作用,即任何人不得被以某罪起

诉、指控或谴责,除非法律条文已对该罪作出严格和明确的定义。

在某些情况下,最高上诉法院的各厅未必以相同的方式解释法律,导致类似

案件有相互矛盾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上诉法院全体会议15将被召开,以发

布一个决定来解决相互矛盾的解释。例如,对于“在导致第三方损害的直接原因是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第三方是否可以调用16 合同的规定”这一问题,最高上

诉法院的各厅历来就存在分歧。在接近十年的时间里,商事厅和民事厅在解决这类

案件时适用不同的原则,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2006 年,全体会议被召开以考

虑该事项,并决定“当合同违约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时,第三方可以调用违约作为侵

权索赔的依据。”17

全体会议“原则性的决定”(“arrêts de principe”)对最高上诉法院的各厅具

有约束力,且所有下级司法法院一般会适用在该等决定中陈述的原则。全体会议的

juridiction administrative pour l'annulation ou la réformation des décisions prises dans l'exercice des

prérogatives de puissance publique)(Conseil Constitutionnel(CC)( 宪法委员会)第 86-224DC号决

定,1987年 1月 23日 );(9)对房地产私有财产的司法权威的守护(l'autorité judiciaire gardienne

de la propriété privée immobilière)(Conseil Constitutionnel(CC)( 宪法委员会)第 89-256DC号决

定,1989 年 7 月 25 日 );(10)未成年人刑事正义的存在(l'existence d'une justice pénale des

mineurs)(Conseil Constitutionnel(CC)( 宪法委员会)第 2002-461DC 号决定,2002 年 8 月 29

日 );(11)使用阿尔萨斯和摩泽尔当地的法律(l'utilisation de lois locales en Alsace et en Mosel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CC)( 宪法委员会)第 2011-157QPC号决定,2011年 8月 5日 )。 14

见,例如,对 Vocabulaire juridique 中提供的 jurisprudence(法理)的不同定义的讨论,注

释 1。由于法典必然无法涵盖所有的具体情况,负责把法典适用到一个案件的事实的法官必须在类

似情况下以类似的方式适用法律,从而弥补法典和实践之间的差距。 15 全体会议由 19 名法官组成,其中包括法院院长(premier président),以及来自每个厅的分

院长、资深审判法官和一名审判法官(即,每个厅有三位代表)。 16 法语是“se prevaloir de”。 17

Cour de cassation (Cass.)(司法事务的最高法院),ass. plén.,2006 年 10 月 6 日,第 05-

13255 号(“Le tiers à un contrat peut invoquer, sur le fondement de la responsabilité délictuelle, un

manquement contractuel, dès lors que ce manquement lui a causé un dom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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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几乎总会被认为是原则性的决定。原则性的决定在形式上和其他法院决定没有

区别。然而,它们通常包含一个短语,明确说明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况的具体规则。

在此之后,其他面对类似案件的法院会说明适用法律,以及作为法律原则适用于该

等情况的、源于先前案例的规则。尽管法院不会明确参照先前的原则性决定,它们

会始终如一地使用同样的短语来参照该规则。以一个后来的商事厅决定作为说明,

该决定确认了上文提及的一个给予第三方权利调用合同条款以作为侵权索赔的依据

的全体会议决定。商事厅没有提到隐含的案例或该全体会议的决定,但是在其自身

决定的开端使用了来自该全体会议决定的短语,将先前决定的措词提升至法律原则

的水平:“当合同违约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时,第三方可以调用违约作为侵权索赔的

依据。”18

上诉法院可随时抵抗最高上诉法院采取的立场。当最高上诉法院推翻并要求

重审上诉法院的决定而后者不改变其判决以符合最高上诉法院的决定时,这种抵抗

便可发生。全体会议将因此被召集并发布一个原则性的决定,该决定一般会被所有

司法法院(ordre judiciaire)遵循。

3、案例法在法国的行政和宪法法律发展中的主导角色

案例法在法国行政法和宪法的发展中扮演了更大的角色。

a. 行政法与国务委员会

就行政法而言,案例法的兴起首先与国务委员会(Conseil d'Etat)试图限制

国家权力并将国家置于司法审查下相关。这与行政法院最初屏蔽政府使其免受制于

司法部门的目的相反。目前的结果就是一个行政法力量与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扎根于

案例法的制度。

国务委员会自 1578年起便一直存在,其现代形式则由拿破仑于 1799年建立。

国务委员会被赋予双重使命:向政府提出建议(政府被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包括法

案的颁布,咨询国务委员会)19,以及作为行政法院的类似“最高法院”的最终决

策者。

法国行政法规范了公共机构(国家、地区、部门或市的公共机构,以及上市

公司)的活动,以及该等机构之间及公共机构和私人公民(而不是公众代理人)之

间的关系。作为行政法院的最高法院,国务委员会确保行政案例法的和谐。取决于

案由,国务委员会可能有权审理上诉,甚至作为一审法院,或功能上作为上诉或最

高法院。

18

Cass.,com.,2007 年 3 月 6 日,第 04-13.689 号(“Attendu que le tiers à un contrat peut

invoquer, sur le fondement de la responsabilité délictuelle, un manquement contractuel, dès lors que ce

manquement lui a causé un dommage.”)。 19

《1958年宪法》,第 37-39条,注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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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 世纪起,大量的行政法被编纂成法典(包括《公共采购法典》20 和

《公共财产通用法典》21 等等),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由议会颁布的行政法条以及行

政部门颁布的法规(règlements)。尽管越来越多的行政法被编纂成法典,行政法法

理依然有力,而当中一些国务委员会的决定被定性为“重大决定”(“grands

arrest”),且被给予类似于在美国法律制度中联邦最高法院决定的分量。部分决定

体现了在法国的规范等级制度中被视为与法律具有同等法律价值的“一般法律原则”

(“principes généraux du droit”)。

正如司法法院,法国的法官总是可以推翻先前的法理,甚至是上级法院的决

定,国务委员会也总是可以推翻其立场。

b. 宪法与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完全是法官造法。现行的《1958 年宪法》22所创立的宪法委员会有

许多功能,但主要负责核实法律法规与“宪法块”的兼容性。1971 年,宪法委员

会裁定,与宪法达到一致需要与人权宣言和第四共和国的宪法序言达到一致。23 通

过该宪法委员会决定,这两个列举宪法权利的文本被给予法律地位并成为法国宪法

的一部分。

与美国法律制度中的联邦最高法院不一样,宪法委员会并不监督司法或行政

法院。然而,其决定对所有行政和司法机构有约束力。24

传统上,将法律移交宪法委员会以核实该法律与宪法块一致的程序须于议会

对法案投票后而共和国总统颁布该法律前发起。移交程序可由共和国总统、首相、

议会或参议院主席发起。自 1974 年起,该程序亦可由六十名议会或参议院成员发

起。2010 年,事后核实某一法律条款是否与宪法块一致或有否违反宪法保证的权

利与自由开始可行。 25此程序被称为 QPC 程序 (“question prioritaire de

constitutionnalité”;全称为 “合宪性初步裁定”)。QPC 程序允许身处法院的任何

个人要求法官中止程序从而核实一个法律处置的方法与“宪法块” 的一致性。在

到达宪法委员会之前,该问题已被过滤两次,首先是由一审法院(或上诉法院,视

乎情况而定)的法官进行,继而由最高上诉法院或国务委员会决定,视乎两者中哪

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启动 QPC程序须满足几个条件:(一)系争法律必须适用于该

案件;(二)该法律不得已被宣布为与宪法一致;(三)QPC 程序必须提出新的或

严重的问题。宪法委员会回答该问题后,法院程序随之恢复,并对新的法律元素加

20 Code des marchés publics (édition 2006)(《 公 共 采 购 法 典 (2006 版 )》),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Code.do?cidTexte=LEGITEXT000005627819。 21 Code général de la propriété des personnes publiques(《公 共财 产 通 用 法 典 》),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Code.do?cidTexte=LEGITEXT000006070299&dateTexte=20080505。 22 《1958年宪法》,第 56-63条,注释 9。 23

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注释 4;《1946年宪法》,序言,注释 10。 24 《1958年宪法》,第 62条,注释 9。 25

2008年 7月 23日的宪法改革添加了《1958年宪法》第 61-1条,于 2010年 3月 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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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考虑。

三、公开与“动机”:案例法完整性的两大支柱

尽管,如上所示,案例法的重要性在不同法律领域体现了不同的形式,案例

法仍在法国法律制度中发挥了多种功能,包括:

• 解释:法官解释法律的抽象规则,他们的决定创造了使法律适用于具体

案件的法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剪裁”法律的一般规则,以适应特

定情况。

• 替代: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义务作出决定,即使是在法律沉默、模糊

或不足以解决一个具体案件的问题的情况下。26 拒绝这么做相当于对正

义的否定。因此,法官能够为解决一个个案创造特定的规则。

• 适应:当法律不清楚或过时的时候,法官能够使法律适应“社会的需要”。

法律的固定规则可能会过于僵化或严格而不能适应一个不断变化的社会

的需求。法理的主要挑战是保证可适用的法律的进化,给予法律灵活性,

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 和谐:为了保证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以统一的方式解释法律,法院(通常

是最高上诉法院)能够创造法理的真正规则,而这些规则作为原则性决

定被参照。这样的决定会被面对类似案件的其他法院认定为指导性原则。

然而,最高上诉法院作为这一和谐化努力的守护者,总是可以改变它之

前的决定。

权力的分立允许司法独立,而这给法官的决定带来了合法性和分量。现行的

法国宪法区分了立法机关(议会)的权力、行政部门的权力,和仅被称为权威而非

权力的“司法权威”(autorité judiciaire)。

但是,对法国的法理完整性的主要保障是由审判的公开和法院决定的公开所

形成的。这允许案例法发挥它的许多功能。这一原则同时基于《欧洲人权公约》以

及法国程序法的规定。27

法院决定的公开保证了问责性,而这进而给予法官其合法

26

《民法典》(C. CIV.),第 4条。 27

见《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于 1950年 11月 4日开放供签署, 1953年起生效,

http://www.echr.coe.int/Pages/home.aspx?p=basictexts。此条概述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1.在决定某人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或者在决定对某人确定任何刑事罪名时,任何人

有理由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而公正的法院的公平且公开的审讯。判

决应当公开宣布。但是,基于对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或者国家安全的利益,

以及对民主社会中的青少年的利益或者是保护当事人的私生活权利的考虑,或者是

法院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开审讯将损害公平利益的话,可以拒绝记者和公

众参与旁听全部或者部分审讯。

译 者 注 : 以 上 中 文 翻 译 载 于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的 官 方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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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并给他们的决定带来了分量。一项决定可以是理由充分、高效、公平、公正的,

但它不会是合法的,除非它可以被当事人质疑及被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士批评。法

院决定的公开提供了这一合法性,以及在未来的案件中参考这些决定的逻辑和裁定

的可能性。因此,法理就被视为法国法律制度的“规范等级制度”中的一种法律渊

源。28

虽然公众可以查阅法院决定,但是法国并没有一个针对所有司法决定的全面

性官方案件报告制度。最高上诉法院的大部分决定发布于两套案例汇编中,一套针

对民事案件,另一套针对刑事案件(分别为 Bulletin des Arrêts de la Cour de

Cassation rendus en matiere civile 和 Bulletin des Arrêts de la Cour de Cassation rendus

en matiere criminelle)。相关厅的主持法官决定是否公开法院的决定。对于行政法,

国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务委员会资助的一个私人出版商发布于 Recueil Lebon。该案

例汇编被认为具半官方性质,并包含了冲突法庭的决定。除该等案例汇编外,法国

法院决定的最好来源就是每周发行的法律评论(revues juridiques generals)。法律

评论,如 Recueil Dalloz, La Semaine Juridique和 La Gazette du Palais,包含了时

事新闻更新、法律著作、经注释的法院决定全文、立法和最新案件摘要等各种内容。

法国法理完整性的第二个重要保障是对司法决定提供法律依据的义务:“动

机的义务”,或陈述支持判决的法律理由的义务。29 在合乎道德的层面上,陈述支

持判决的理由的义务防止了任意及偏颇的决定。在知性的层面上,提供决定背后的

理由要求严谨态度、事实证据、推理和一致性。陈述支持判决的理由的义务是必要

的,因为它给公众带来了一个特定法律决定所基于的理由,并为针对该决定的任何

最终争论提供依据。30 米歇尔·格里马尔迪写道:提供支持一项决定的法律理由的

要求“旨在通知,但并不受讨论[…]。它也可以是为了挑战该决定的一个动机。陈

述理由的义务往往延伸到对某种控制的服从。我重申我的最初观察: 得到一个经说

理的判决的权利,如果其存在,不仅是知情权,也是挑战权的引发。”31

(http://www.echr.coe.int/pages/home.aspx?p=basictexts/convention)。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官方版本,

只 有 英 语 和 法 语 版 本 具 有 效 力 。 见 《 欧 洲 人 权 公 约 》 第 3 页 ,

http://www.echr.coe.int/Documents/Convention_ZHO.pdf。 28

根据合法性原则,每项法律规范必须遵守在规范等级制度中位阶高于该规范的一系列规则。

未能遵循这一原则会导致法律失衡,并且可能触发国家在国内、欧洲或者国际法院面前的责任。在

法国规范等级制度中,宪法和国际法置上,其次是普通法律、条例、法规和法理。 29

这里“动机的义务”(“devoir de motivation”)是基于法国的民事、刑事、行政的程序法典。 30

在法国,虽然“devoir de motivation”是最重要的,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法院出具的意见

不同,法国法院的决定是非常简明扼要的,且不包括对相关事实和法律分析的详尽讨论。法国法院

强调一般法律的抽象解释,而不是特定案件的具体事实。此外,对法官的不同意见并不公布,也不

留任何内部讨论和怀疑的痕迹。见 Laurent Cohen-Tanugi,LE DROIT SANS L'ETAT (LAW WITHOUT THE

STATE) (1985) 第 79-82页( 1985)。 31

Michel Grimaldi, in La motivation, Tome III année 1998, Travaux de l’Association Henri

Capitant,2 (2000) (“Ce peut être une simple information: la motivation vise à renseigner, mais

n’appelle pas la discussion. […] Ce peut être aussi une motivation en vue d’un contrôle. Souvent, le plus

souvent même, l’obligation de motiver se prolonge par la soumission à un contrôle. Et l’on rejoint ici la

première observation: le droit à la motivation, s’il existe, ce n’est pas seulement le droit de savoir, c’est

aussi l’amorce du droit de conte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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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法国法官从来没有明确地将较早的判决作为其决定的依据,而是遵

从这些判决中的在先解释和争论,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原则。当一个法国法官

作出一个决定时,法律专家(即律师和法律学者)会发布对该决定进行分析的评论。

在以后的审判中,律师可以参考先前决定中开发的思路并且利用这些评论。

结语

虽然法国法院的决定不具有正式约束力,但是案例法在法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中是非常重要的。这重要性表现于创造被之后审理类似问题的法院参照的原则性决

定,以及建立行政法及宪法的基本原则。此外,如上讨论,法院决定的公开和陈述

理由的义务在推动法治中起着重要作用。

最后,有趣的是,要注意到自欧洲人权法院(“ECHR”)成立以来,使用案

例的做法是如何增加。现在,欧洲的国家主管部门受欧洲人权法院的决定的约束。32

不遵循其决定将导致成员国遭受谴责并被要求支付高额罚金。因此,法国法院经

常将欧洲人权法院的决定作为有约束力的判例参照运用。随着案例法成为欧盟的大

陆法法律体系中越来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鉴于中国正在其大陆法体系中发展其

为了挑选和重新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一套制度,这些司法管辖区成为中国的一个重要

参考。

32

欧洲人权法院对法院陈述原因的义务已发表过意见。例如,在阿塔纳瑟夫斯基诉前南斯拉

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案(Atanasovski v. 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申请号 36815/03,

2010年 1月 14日的判决),该法院指出在评估决定中应包括的推理程度时,应考虑到既定司法实践

的存在。在有已建立良好的案例法的情况下,法院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解释为什么该案的判决违

背现行的案例法。法院未能做到这点意味着没有满足公平审判的要求。这一原则在一宗涉及法国的

类似案件中被调用(布马拉夫诉法国(Boumaraf v. France),申请号 32820/08,2011年 8月 30日的

判决),但是尽管欧洲人权法院陈述了阿塔纳瑟夫斯基案中建立的原则,也注明了一个更理由充分

的意见会更可取,法院还是决定了该法国法院已经满足了第 6 条中公平审判的要求。这是因为申请

人未能证明受争议的案例法已被充分地、良好地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