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審人物關係圖
DESCRIPTION
人 證 交通部總務司長 林純政 昌富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張木松 交通部機要秘書 黃定環. 被 告 一 金惟純 商業周刊發行人. 被 告 二 黃鴻仁 商業周刊總編輯. 自 訴 人 蔡兆陽 交通部長. 蔡兆陽自訴商業周刊加重誹謗案. 代理人 蘇遠成 律師 蔡玉雪 律師. 被 告 三 林瑩秋 商業周刊文字記者. 物 證 商業周刊第 467 期 交通部支出憑証黏存單 交通部零星修繕請修單 昌富工程有限公司開具統一發票 昌富工程有限公司開具估價單.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天財 律師. 被 告 四 秦漢硯 商業周刊外稿記者.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TRANSCRIPT
一、 一審人物關係圖
人 證1交通部總務司長 林純政
2昌富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張木松3交通部機要秘書 黃定環
自 訴 人蔡兆陽 交通部長
被 告 一金惟純
商業周刊發行人
蔡兆陽自訴商業周刊加重誹謗案
被 告 二黃鴻仁
商業周刊總編輯
被 告 三林瑩秋
商業周刊文字記者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天財 律師
被 告 四秦漢硯
商業周刊外稿記者
代理人蘇遠成 律師蔡玉雪 律師
物 證1商業周刊第 467 期
2交通部支出憑証黏存單3交通部零星修繕請修單4昌富工程有限公司開具統一發票5昌富工程有限公司開具估價單
二、 二審人物關係圖
上訴人不服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人 證1朱惠良委員國會助理 黃義
文2信義大樓住戶 蕭正倫3商業周刊主筆 劉振志
物 證1護照簽證戳章
2機票存根影本3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五卷第四十五期委員會紀錄
上 訴 人黃鴻仁 商業周刊總編輯林瑩秋 商業周刊文字記者
共同選任辯護人林天財 律師羅明通 律師倪子修 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
三、事件發展圖
˙85 . 11 商業周刊第 467 期出刊。
˙85 . 11 交通部長蔡兆陽自訴商業周刊 加重誹謗。
˙86 . 3 . 5 一審判決,黃鴻仁、林瑩秋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與肆月,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金惟純無罪。
˙86 . 3 黃鴻仁、林瑩秋不服一審判決,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86 . 8 . 11 二審確定終局判決,黃鴻仁、林瑩秋各處有期徒刑伍月、肆月,得易科罰金。
˙86 . 11 . 11 黃鴻仁、林瑩秋聲請釋憲。
˙89 . 7 . 7 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 509號釋憲案。
85 年
86 年
89 年
一審 (台北地方法院 )
被告 金惟純 商業周刊發行人被告 黃鴻仁 商業週刊總編輯被告 林瑩秋 商業周刊文字記者被告 秦漢硯 商業周刊外稿記者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天財 律師
自訴人 蔡兆陽 交通部長代理人 蘇遠成 律師 蔡玉雪 律師
判決
.黃鴻仁、林瑩秋共同意圖散布於眾,以文字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黃鴻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林瑩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金惟純無罪。
.秦漢硯被控誹謗罪不受理。
上訴
二審 (台灣高等法院 )
上訴人 黃鴻仁 商業周刊總編輯( 即被告 ) 林瑩秋 商業周刊記者
共 同選任辯護人 林天財 律師 羅明通 律師 倪子修 律師
告訴人 蔡兆陽 交通部長( 即自訴人 )
代理人 蘇遠成 律師 蔡玉雪 律師
判決
.原判決關於黃鴻仁、林瑩秋部份撤銷。.黃鴻仁、林瑩秋共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黃鴻仁處有期徒刑伍月,林瑩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捎佰元折算壹日。
四、訴訟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