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保”、“城保” 相关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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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镇” “镇镇” 镇镇” “镇镇” 镇镇镇镇镇镇 镇镇镇镇镇镇 镇镇镇镇镇镇镇镇镇镇镇镇镇 2004 镇3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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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保”、“城保” 相关政策培训. 闵行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04 年 3 月. 前 言. 《 “ 镇保”、“城保”相关政策培训 》 涉及到许多文件资料,为了便于教员的归纳演讲,也为了学员尽快理解政策的主要内容,尽快掌握经办社保业务操作。本讲义设计了一些图、表、文字,这些图表文字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 编者. 目录. 一、社会保险概况 ------------------------------------------- 5.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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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 镇保”、“城保” 相关政策培训

““ 镇保”、“城保”镇保”、“城保”相关政策培训相关政策培训

闵行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0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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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 言 《 “镇保”、“城保”相关政策培“镇保”、“城保”相关政策培

训训》涉及到许多文件资料,为了便于教员的归纳演讲,也为了学员尽快理解政策的主要内容,尽快掌握经办社保业务操作。本讲义设计了一些图、表、文字,这些图表文字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 编者

Page 3: “ 镇保”、“城保” 相关政策培训

3

目录一、社会保险概况 ------------------------------------------- 5二、背景和目的 ---------------------------------------------- 6三、小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框架 ---------------------------- 7四、小城镇社会保险基本特点 ---------------------------- 8

五、“镇保”基本保险部分相关政策 ---------------------- 9六、小城镇补充保险相关政策 ---------------------------- 15七、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19八、失业保险待遇 ------------------------------------------ 25九、生育保险待遇 ------------------------------------------ 26十、正确认识“镇保” ------------------------------------ 27十一、城镇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 31十二、其他 ---------------------------------------------------- 43应会操作 ------------------------------------------------------- 44闵行区人民政府特别规定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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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文件名称 时间沪府发( 2003 ) 65 号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03.10.20

沪府发( 2003 ) 66 号 《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

2003.10.20

沪镇保发( 2003 ) 1 号 《关于实施 <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3.12.12

沪府办( 2003 ) 61 号 《关于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的试行意见》

2003.11.12

沪医保( 2003 ) 173 号 《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2003.11.12

沪医保( 2004 ) 2 号 《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4.1.6

沪劳保农发( 2004 ) 1号

《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1.12

沪劳保福发( 2004 ) 47号

《关于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2.10

文件依据: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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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概况

1 、社会保险

1 、城镇社会保险

2 、小城镇社会保险

2 、城保、镇保

1 、基本养老2 、基本医疗3 、失业保险4 、生育保险5 、工伤保险

3 、有经济能力的还可按规定参加补充保险(养老、医保)

3 、农村社会保险

社保中心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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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景和目的

1 、 2000 年 12 月,中央提出《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 2 、 2002 年 7 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上海松江、浦东新区等地区进行试点。 3 、 2003 年 10 月,市政府颁布《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在本市郊区实行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4 、本市全面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小城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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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医 失

17 % 5 % 2%

三、小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框架三、小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框架

= 24 % 基本社会保险由政府强制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保障基本生活。

“X” 补充保险,政府指导鼓励,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多种用途。

X1 :补充养老X2 :补充医疗X3 :征地劳动力生活费X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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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城镇社会保险基本特点

基本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月平均工资的 60 %,缴费基数为 24 %(其中:养老 17 %、医疗 5 %、失业 2 %),生育保险暂不缴,工伤保险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办法另行规定。

低平台:

有弹性:

广覆盖: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按规定参加补充保险,自主确定缴费率,缴纳的补充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以适应不同层次的保障需要。

体现在郊区的各类从业人员和所有征地人员都纳入“镇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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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市郊区范围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2 、 2003.10.20 前已参加城保的用人单位并与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城保缴费,用人单位招用原城保人员,并经协商一致继续参加城保,不适用本办法;

3 、 2003.10.20 前已参加农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镇保”。

(一)“镇保”适用范围

五、“镇保”基本保险部分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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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一、 年龄条件:男性满 60周岁,女性满 55周岁;

二、 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 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不低于 15 年,其中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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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镇保”续缴、补缴规定

本市户籍,从未办理过退休手续,从未办理过征地直接养老人员,缴费年限不符合办理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延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男性延续缴费至 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 15 年,但按月缴费年限已满 5 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 15 年部分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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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镇保”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四)“镇保”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缴费满 15 年 缴费 16~ 35 年以上

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计发

缴费每增加一年,增发 0.5 %,最高30 %封顶。

补充养老金:根据申领者确认领取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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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五)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城保 农保

镇保

1 、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其在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按规定予以衔接计算。

2 、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其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衔接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可按规定予以衔接计算。

可选择、可折算、可衔接可选择、可折算、可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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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城保、镇保、农保办法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的一种,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可折算、可衔接计算;

同时符合镇保、农保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的一种,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可折算、可衔接计算;

只符合农保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本人可选择按镇保办法续缴,补缴后,享受镇保待遇。也可直接享受农保办法的待遇;

均不符合各种参保形式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本人又未选择按镇保办法续缴、补缴的,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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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城镇补充保险相关政策

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是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等内容。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在政府指导、鼓励的前提下,按“有规范、归个人、多用途”的原则组织实施。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业人员,通过协商一致制定本单位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实施方案,报本市镇保经办机构备案,建立补充社会保险制度。

(一)建立补充保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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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保险缴费的缴纳

( 1 )用人单位缴纳;( 2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3 )从业人员个人缴纳。

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确定。

1 、主体

2 、基数

3 、方式:企业与个人缴纳补充保险,可以一年缴 一次,或一年分几次缴纳,每次缴纳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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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医 失 养 医 失 城保: 22.5 %+ 12 %+ 2 % + 8 %+ 2 %+ 1 %

企业缴纳 36.5 % 个人缴纳 11 %

47.5 % 镇保: - 24 % 其余作补充养老 = 23.5 % 不少于 3 %补充医疗 (征地人员) 企 12.5% 个 11 % (可税前列支) (可扣减个调税基数)

(三)补充保险列支(三)补充保险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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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七、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条件范围: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从业人员或者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生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即:在门急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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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大病(不设起付线):指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

在职 退休

70 %医保承担

30 %自理

80 %医保承担

20 %自理

(二)支付办法:(二)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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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70 %

2、在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30 % 70 %

在职缴费期间(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及其以上

1168元 584元

自理医保承

担自理

医保承

974×12 个月 ×10 %≈ 1168/起付线 974×12 个月×5 %≈ 584/起付线 因工伤、职业病住院,超起付线标准部分的 50 %由医保承担,其余部分从有关规定由企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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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80 %

20 % 80 %

退休(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及其以上

1168元 584元

自理医保承

担自理

医保承

3、退休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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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

缴费年限 基数 记帐比例满 20 年,不满 25年

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60 % 1 %

满 25 年,不满 30年

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60 % 2 %

满 30 年,不满 35年

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60 % 3 %

满 35 年以上 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60 % 4 %

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支付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用完为止。

Page 23: “ 镇保”、“城保” 相关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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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医保年度内按上年年社会平均工资 60%的 4倍。

5、最高支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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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失业保险待遇 1 、失业保险金:

城镇户籍;失保费缴满一年;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手续。

缴费满 1 年不满 2 年,可领 1 个月; 缴费每增加1 年,增发 1 个月,一次连续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2 、失业补助金: 农村户籍从业人员缴费满 1 年,可领 1 个月,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领取失业金、失业补助金期间,患大病或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 70 %,可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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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镇保”缴费满 1 年的,按镇保缴费基数(目前974元),参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补贴。

缴费不满 1 年的,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目前 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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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城镇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十、城镇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一)现行缴费比例:

[(养 22.5 %+医 12 %+失 2 %)+(养 8 %+医 2 %+失 1 %)]

月缴费基数 ×

企业缴纳 36.5 % 个人缴纳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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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保”如何确定缴费基数?1. 例:公元年度: 1.1~ 12.31 缴费年度: 2003.4.1~ 2004.3.31

据本人上年 2002.1~ 12 全部劳动报酬 ÷12 =本人上年月平均收入

2. 上限: 1623元( 2002 年月社平工资) ×300 %≥ 4869元之间:按实际计算下限: 1623元 ×60 % ≤ 974元

3. 如新进职工上年无收入,按新进企业的首次全月工资收入确定。

4. 企业与个人同一个缴费基数。

Page 28: “ 镇保”、“城保” 相关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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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记账比例 城镇保养老保险记入个人帐户不同时段规定不同比例

连续工龄 上海方案 全国统一方案

1992.12.31 前 1993.1.1~ 1997.12.31缴费基数 ×16 %

1998.1.1起缴费基数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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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

缴费年限?

中人中办法?

新人新办法?

(四)名词解释(四)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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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操作中需注意的问题(五)操作中需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

1 、起始日期: 指劳动者到企业第一天报到并参加劳动的日期;如: 2004.1.15

2 、终止日期:签一年劳动合同到 2005.1.14

3 、签订日期: 指签订劳动合同书的日期

11 、日期是否准确、日期是否准确

Page 31: “ 镇保”、“城保” 相关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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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日期: 2004.1.15

签发日期:指办理日期参保日期: 2004.2.1

现行政策是按领取首月全月工资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试用期不缴社保费是违法行为。

2 、办理《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

Page 32: “ 镇保”、“城保” 相关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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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电子缴费卡自动划转,原则上不收现金,不收支票。 单位应该每月在约定缴费日期前 2~ 3天,用《贷记凭证》将上月应缴款足额充值到电子缴费卡内。 社保中心每月 10 号前 (约定扣款日期)第一次划转单位上月应缴款;如收不到,社保将邮寄一份催款通知书,到 20日前第二次再次划转单位上月应缴款,截止月底仍未收到将自动封存(目前镇保、城镇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外劳力综合保险已实行)。 根据 1999.1.22 国务院令第 259 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 的滞纳金。” 如单位要求续缴,必须办理启封手续。

Page 33: “ 镇保”、“城保” 相关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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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8.1.1起执行)

计算公式( 1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月社平工资 ×20 %=?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 ÷120 =?

过渡性补充养老金

工龄性养老金:上年度月社平工资 ×0.75 % ×92 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月尾数六舍七进)=?

补贴养老金: 93.1~ 97.12 个人帐户储存额查下列对照表。S97 年底= 97 年 3 月底个人帐户储存额 ×1.0425+ 97 年 4月至 97 年 12 月个人帐户月记帐额 × 缴费月数(≤ 9 ) ×1.0425

注:自 1998 年 7 月 1日起退休每月增发 80元,退职每月增发 64元。

Page 34: “ 镇保”、“城保” 相关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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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储存额

2438 及其以下

2438.1~ 2678.0

2678.1~ 3158.0

3158.1~ 3637.0

3637.1~ 4119.0

4119.1~ 4601.0

4601.1~ 5077.0

个人帐户储存额

5077.1~5564.0

5564.1~6043.0

6043.1~6527.0

6527.1~7008.0

7008.1~7489.0

7489.1~7972.0

7972.1~8450.0

过渡性补贴养老金

186元

192元

198元

204元

210元

216元

222元

过渡性补贴养老金

228元

234元

240元

246元

252元

258元

264元

个人帐户储存额

8450.1~8931.0

8931.1~9414.0

9581.1~9749.0

9749.1~9918.0

9918.1~10082.0

10082.1~10250.0

9414.1~9581.0

过渡性补贴养老金

130元

140元

150元

160元

170元

180元

120元

Page 35: “ 镇保”、“城保” 相关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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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 1998 年 7 月 1日起退休每月增发 80元,退职每月增发 64元。

计算公式( 2 )

新人新办法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月社平工资 ×20 %=?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 ÷120 =?

Page 36: “ 镇保”、“城保” 相关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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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99.7.1起退休不足 460元可补足到 460元;退职不足 414元可补足到 414元。

说明:

Page 37: “ 镇保”、“城保” 相关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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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