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53
1 使使使使使 使使使 使 使使使使 使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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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消費稅科 王美華. 使用牌照稅課程大綱. 認識使用牌照稅. 節稅方法. 免徵減徵申請. 避免權益受損. 案例說明. 認識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性質及定義. 按日計徵. 性質. 定義.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動態. 行駛. 靜態. 臨時停車. 路邊停車. 認識使用牌照稅. 納稅義務人.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所有人. 行車執照登記之車主. 車主 ( 營利事業 ) 廢止、撤銷、解散 未選任清算人. 冒領. 外籍人士離境. 使用人. 侵占. 車主死亡 繼承人拋棄繼承.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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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1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消費稅科 王美華

Page 2: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2

認識使用牌照稅認識使用牌照稅

免徵減徵申請免徵減徵申請

案例說明案例說明

節稅方法節稅方法

避免權益受損避免權益受損

使用牌照稅課程大綱

Page 3: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3

使用牌照稅性質及定義

靜態

行駛

路邊停車

動態

按日計徵

認識使用牌照稅

臨時停車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定義

性質

Page 4: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4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所有人

使用人

行車執照登記之車主

外籍人士離境

車主死亡繼承人拋棄繼

侵占

冒領

納稅義務人

拒不過戶

認識使用牌照稅

車主 (營利事業 )廢止、撤銷、解

散未選任清算人

Page 5: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5

課徵對象:機動車輛

小客車 (座位 9人以下 )小客車 (座位 9人以下 )

大客車 (座位 10 人以上 )大客車 (座位 10 人以上 )

貨車貨車

機器腳踏車 (151CC 以上 )機器腳踏車 (151CC 以上 )

認識使用牌照稅

Page 6: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6

每輛年繳稅額 - 小客車 ( 每車乘人座位 9 人以下者 ) 單位:元

汽缸總排氣量 (cc) 自用 營業用 汽缸總排氣量

(cc) 自用 營業用

500 以下 1,620 900 3001-4200 28,220 16,380

501-600 2,160 1,260 4201-5400 46,170 24,300

601-1200 4,320 2,160 5401-6600 69,690 33,660

1201-1800 7,120 3,060 6601-7800 117,000 44,460

1801-2400 11,230 6,480 7801 以上 151,200 56,700

2401-3000 15,210 9,900

認識使用牌照稅

Page 7: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7

汽缸總排氣量(cc) 大客車 貨車 汽缸總排氣量

(cc) 大客車 貨車

500 以下 - 900 5401-6000 9,000 9,000

501-600 1,080 1,080 6001-6600 9,900 9,900

601-1200 1,800 1,800 6601-7200 10,800 10,800

1201-1800 2,700 2,700 7201-7800 11,700 11,700

1801-2400 3,600 3,600 7801-8400 12,600 12,600

2401-3000 4,500 4,500 8401-9000 13,500 13,500

3001-3600 5,400 5,400 9001-9600 14,400 14,400

3601-4200 6,300 6,300 9601-10200 15,300 15,300

4201-4800 7,200 7,200 10201 以上 16,200 16,200

4801-5400 8,100 8,100

每輛年繳稅額 - 大客車及貨車 ( 每車乘人座位 10 人以上者 ) 單位:元

認識使用牌照稅

Page 8: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8

每輛年繳稅額 - 機器腳踏車 單位:元

汽缸總排氣量 (cc) 稅額 汽缸總排氣量(cc 稅額

150( 含 150 以下 ) 0 601-1200 4,320

151-250 800 1201-1800 7,120

251-500 1,620 1801 以上 11,230

501-600 2,160

認識使用牌照稅

Page 9: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9

汽缸總排氣量 (cc)馬達馬力

HP PS

500 以下 38 以下 38.6 以下

501-600 38.1-56 38.7-56.8

601-1200 56.1-83 56.9-84.2

1201-1800 83.1-182 84.3-184.7

1801-2400 182.1-262 184.8-265.9

2401-3000 262.1-322 266.0-326.8

3001 以上 322.1 以上 326.9 以上

電動車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認識使用牌照稅

Page 10: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10

領用臨時牌照逾期使用,除補徵稅額外,並處 1 倍罰鍰 機動車輛領用臨時牌照之期間,以 15 日為限,應納稅額依『機動車輛使

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中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按日計算。 ( 使用牌照稅法第 11 條 )

又領用臨時牌照逾期使用被查獲,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之罰鍰。 ( 使用牌照稅法第 29 條 )

臨時牌照稅額 (按日計徵 ) 試車牌照稅額 (按日計徵 )

車輛種類 按日計徵(元 ) 車輛種類 按日計徵

(元 )小客車 ( 自用 ) 41 汽車 414

大客車 23 機器腳踏車 30

貨車 22 申請對象:汽車運輸、買賣、製造、修理行廠、汽車研究機構

曳引車 28

機器腳踏車 5

臨時及試車牌照認識使用牌照稅

Page 11: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11使用期間:○○月○○日至○○月○○日止計○○天

自用車每年徵收一次自用車每年徵收一次

每年 4月 1日至 4月 30 日

認識使用牌照稅

營業用車分兩期徵收營業用車分兩期徵收上期:每年 4月 1 日至 4月

30 日下期:每年 10月 1 日至 10月

31 日

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車

汽車運輸業 (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汽車貨運業… )之營業車輛

計程車客運業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 2條第 3項免徵使用牌照稅

Page 12: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12

繳納方式方式 繳納方式說明 備註

現金臨櫃繳納

◇ 金融機構 (郵局除外 ) 逾繳納期限仍可持單繳納

◇ 便利商店繳稅 2萬元以下

轉帳繳稅

○ 約定轉帳納稅 截止日扣款

○ 電話語音 4126666/4121111 服務代碼 166#

○ 自動櫃員機 ATM( 提款 +轉帳 +繳稅 )標誌

○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 https://paytax.nat.gov.tw信用卡繳稅

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輸入相關資料 手續費洽各發卡銀行

認識使用牌照稅

除金融機構繳納不受限外,餘繳納方式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 2 日 24 時前

Page 13: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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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每逾 2日加徵 1% 滯納金 (最高 15%)

逾 30 日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逾繳納期間

本稅 7,120 元繳納期間: 4月 1日至 4 月 30 日 繳 納 日: 5月 6 日滯納金 7,120 * 2% = 142 元

5/1 - 5/2 不加滯納金5/3 - 5/4 加 1% 滯納金5/5 - 5/6 加 2% 滯納金

認識使用牌照稅

逾繳款期限請向金融機構繳納

Page 14: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14

100 年使用牌照稅開徵開徵期間: 4月 1日至 4月 30 日 繳納期限至 5月3日

週日 週一 週二 週三 週四 週五 週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1 2 3 4 5 6 7

4 月

5月

繳納期限

逾期繳納 加徵 1%滯納金金融機構不上班

Page 15: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15

汽 ( 機 ) 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間 A. 自用汽車:每年 7 月 1 日起至 7 月 31 日止 徵收當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費額。

B. 營業汽車:分春、夏、秋、冬,四季開徵。 春季: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徵收當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夏季: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徵收當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秋季: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徵收當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冬季: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徵收當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C. 機車:每 2 年換發行車執照一次預繳兩年費額。

Page 16: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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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分類 費額 汽缸排汽量

  大 客 車   小 客 車  貨車 ( 含拖車及三輪貨車 ) 機器腳踏車( 每二年 )

遊覽及出租(每季) 自用(每年) 營業用 ( 每季 ) 自用 ( 每年 ) 營業用 ( 每季 ) 自用 ( 每年 )

汽油 柴油 汽油 柴油 汽油 柴油 汽油 柴油 汽油 柴油 汽油 柴油

50 以下 - - - - - - - - - - - - 600

51-125 - - - - - - - - - - - - 900

126-250 - - - - - - - - - - - - 1200

251-500 - - - - - - 2160 1296788 473

2160

1296 1800

501-600 - - - - 1440 864 2880 17281050 630

2880

1728 2400

601-1200

- - - - 2160 1296 4320 25921575 945

4320

2592 3600

1201-1800

- - - - 2400 1440 4800 28802100 1260

4800

2880 3960

1801-2400

- - - - 3083 1850 6210 37262700 1620

7710

4626 -

2401-3000

4725 2835 8400 50403600 2160 7200 4320

3150 18909900

5940 -

3001-3600

5670 340210080

6048 8640 5184

3780 226811880

7128 -

3601-4200

6443 386611460

6876 9810 5886

4298 257913500

8100 -

4201-4800

7365 441913080

7848 1122

06732

4913 294815420

9252 -

4801-5400

7988 479314190

8514 1218

07308

5325 319516740

10044

5401-6000

8588 515315270

9160 1308

07848

6683 401018000

10800

燃料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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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申請

Page 18: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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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屬軍隊編制內車輛

公共安全

外交人員使用之車輛

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 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垃圾車等 (固

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 )

警備車、偵察勘驗用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 (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 )

外交部核定專用號牌之交通工具

節稅方法

海關助航之輪船

Page 19: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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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電信郵件車

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

教育文化宣傳巡迴使用

節稅方法

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 3輛為

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之交通工具

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之交通工具

Page 20: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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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汽車客運

離島車輛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 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 1輛

為限

專供身心障礙者用車

節稅方法

限小客車2400cc以下

指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所轄之小琉球、台東縣所轄之綠島、蘭嶼、小蘭嶼、宜蘭縣所轄之龜山島、基隆市所轄之基隆嶼、棉花嶼、花瓶嶼、彭佳嶼、高雄市代管之東沙島、南沙島、國防部管理之太平島

Page 21: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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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適用條款 核定方式

有駕照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 使用牌照稅法第 7條第 1項第 8款前段 )

每人以 1輛為限

未領有駕照

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使用牌照稅法第 7條第 1項第 8款但書 )

每戶以 1輛為限

節稅方法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Page 22: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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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士申請免稅條件與檢附資料

每人一輛 車主 使用人 身心障礙者同一人

檢附資料 1身分證2身心障礙手冊3 行車執照4駕駛執照5私章

條件

身心障礙手冊 行照 駕照 地址須一致 均於有效

期限

身心障礙者領有駕照

節稅方法

Page 23: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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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士申請免稅條件與檢附資料

每戶一輛車輛所有人:身心障礙者 或同戶親屬

檢附資料戶口名簿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私章

條件

身心障礙手冊 行照 戶口名簿 地址須一致 均於有效期

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照

限自用小客車 自用小客貨車

節稅方法

Page 24: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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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士免稅申請注意事項同一戶有 2位均無駕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 1戶 1輛 (同戶親屬 )

同一戶 1位有駕照及 1位無駕照之身心障礙者 *申請 1人 1輛 (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 *申請 1戶 1輛 (同戶親屬 )

同一地址辦理分戶設籍 *申請 1戶 1輛

Page 25: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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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士免稅申請注意事項手冊地址未變更 ( 與戶籍地址不同 )

●稅捐處服務櫃檯辦理地址變更通報社會局

行照地址未變更 ( 與戶籍地址不同 )●申請人應至監理機關辦理變更後再申請

退稅申請●檢附車主存摺帳號影本●異動登記書影本

停車證申請 ●民眾攜相關資料至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 申請

Page 26: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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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免稅申請恢復課稅原因車主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任何一方遷離戶籍,將自遷出日恢復課稅

身心障礙者未於原鑑定有效日屆滿前辦妥後續鑑定,將自原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屆期次日起恢復課稅

節稅方法

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戶籍遷出原申請免稅地址致與車籍地址不符,於輔導函送達後一個月內未遷回,將自遷出日恢復課稅 (車籍、戶籍須為同一地址 )

Page 27: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27

身心障礙免稅申請恢復課稅原因

車輛轉讓

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車輛改變用途 (改裝、改設、變更使用性質 )

節稅方法

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恢復健康,應恢復課稅

車主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死亡,已不符免稅要件自死亡之翌日起恢復課稅

Page 28: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28

減徵申請

Page 29: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29

申報停止使用

車輛不使用

恢復使用 恢復課稅

申報停止使用

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停駛逾 1年牌照註

銷 )

未申報停止使用視為繼續使用

節稅方法

交交通通管管理理機機關關

Page 30: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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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遺失或被扣押

失竊報案

交通管理交通管理機關機關

註銷牌照停駛

車輛失竊向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稅費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

警察機關警察機關遺失 (失竊 )

節稅方法

○失竊證明單○政府機關出具之扣押證明文件

恢復課稅車輛尋獲恢復行駛

減徵

重新領牌復駛手續

Page 31: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31

災害 ( 颱風地震 ) 減徵

報廢

◇證明文件 (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公所 )◇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

節稅方法

◇證明文件 ( 車輛維修、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公所 )

交交通通管管理理機機關關

修復期間

毀損不堪使用

報停

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Page 32: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32

一般異動減徵

報廢停駛失竊註銷繳銷

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已繳納全年期稅額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額

溢繳稅款可辦理退稅

1.車輛老舊不 堪使用2.不擬使用3.申辦註銷4.繳銷牌照

節稅方法

交交通通管管理理機機關關

異動登記

Page 33: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33

廢棄車輛清除處理廢棄車輛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之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

攜帶證件

交交通通管管理理機機關關

辦理報廢手續

使用牌照稅自車輛回收日起停徵

辦理車輛回收 (合法回收商 )回收專線 0800-085-717(您幫我清一清 )

回收證明單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

節稅方法

Page 34: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34

車輛免 ( 減 ) 徵申請退稅

變更車種

車輛被扣押 車輛遺失

報廢停駛

颱風地震註銷牌照註銷牌照

免徵免徵

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已繳納全年期稅額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額

辦妥手續

監理機關

申 請退 稅

稽徵機關

節稅方法

繳銷繳銷

Page 35: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35

使用牌照稅按日計徵 如有溢繳稅款均可辦理退稅

檢具資料

節稅方法

汽 (機 )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車主存摺帳號影本

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完納可申請退稅

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停駛、註銷等異動者

遭扣押或遺失者

車輛變更為應納較低稅額者 (如自用小客貨車變更車種為自小貨車 )

已核准免徵者

Page 36: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36

如何避免收到裁罰通知書

Page 37: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37

使用牌照稅開徵地址寄送原則◎平信 1.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 2.購車時登記 之戶籍地址◎雙掛號 (習慣性欠稅者 ) 個人 最新戶籍地址

公司 營業地址

Page 38: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38

車籍地址異動

戶籍地址變更

監 理機關

臺北區監理所 2688-4366 轉 402 403 405 406樹林區中正路 248巷 7號

行車執照身分證保險證

地址變更

檢附證件

非戶籍地址變更

辦理方式

通信e-mail傳真網路

增設住居所

通信臨櫃

Page 39: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39

申請新增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申請對象限定以個人名義登記之車主

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僅能擇一申請,申請範圍以我國國境內為限

未實際居住之「郵政信箱」或「託他人代收轉郵件之地址」不得申請

限制

辦理方式 公路監理機關

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申請辦理

通信、傳真、電子郵件、網路

臨櫃

申請書

2

1

3

Page 40: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40

通信、傳真、電子郵件方式辦理增設或變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車籍:身分證及行照影本檢附 申請書

注意事項

申請增設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後,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皆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發

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變更或取消時,應即時提出申 請,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完成登記,未即時申請之權益受 損,申請人不得異議

臨櫃越區辦理者,由受理之公路監理機關收件後,移轉 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駕籍:身分證及駕照影本

Page 41: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41

常見違章

28條第

1項

28 條第 2 項 第 31 條第 11條第 12 條逾

期未完稅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

轉賣、移用

違反新車領用牌照規定應納稅額 1 倍罰鍰

應納稅額 2 倍罰鍰應納稅額 1 倍罰鍰

違反領用臨時、試車

應納稅額 1 倍罰鍰

第 28 條第 1項

第 28 條第 2項 第 29 條 第 30 條 第 31 條

牌照規定

應納稅額 2 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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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28條

第1項

28 條第 2 項 第 31 條第 11條第 12 條

路 邊 停 車

警方當場舉發

違 規 拖 吊

逕 行 舉 發

車 輛 檢 查

稽徵機關裁處書

逾檢註銷要件 逾期未完稅 轉賣移用號牌

違反報停繳銷規定

違章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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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檢查舉發單

車籍號碼

查獲日期

查獲地點

年月日時分秒

鄉鎮市路段門牌號

背景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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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 主 違章當時具結人查證車輛持有人

使 用 人

違章行為(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

一般案件(含借用 )

法院判決冒領 (偽刻印章 )侵占

轉售車輛未辦過戶

(拒不過戶 )車主不明

新所有人(使用人 )

裁 處

違章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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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轉讓,拒不過戶註銷之處理

車輛買賣 買方不願配合過戶

拒不過戶註銷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身分證印章 ( 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

登報 2份 ( 或存證信函 ) (姓名、身分證字號 )

至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

妥善保管車輛買賣契約 (買主之姓名、身分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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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完稅 §28(1)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補稅

應納稅額 1倍之罰鍰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免加徵滯納金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車輛行駛公共水陸道路屬動態使用公共道路,在公共道路停車或臨時停車亦屬靜態使用公共道路

定義

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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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1【記者吳雲英/台北報導】

欠繳使用牌照稅吃大虧

車輛所有人欠繳使用牌照稅,如仍繼續行駛或停放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被查獲,除應繳清欠稅外,還要被處欠額 1倍之罰鍰。

稅捐處表示,該處近年積極清理欠稅,繳款書送達率幾達百分百,已合法送達之繳款書,如逾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仍未繳納者,將均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被移送執行後,欠稅人之存款帳戶或不動產可能遭凍結、扣押或被查封拍賣等。該處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欠繳使用牌照稅仍續行公共道路的處罰相當重,為免被罰,可利用該處分處或監理機關服務據點辦理補發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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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註銷案例 §28(2)

96 年 12 月 1 日 逾期檢驗遭註銷牌照98年 10月 31 日 查獲使用公共道路

--------------------------------------全年應納稅額 7,120 元

違章案例

補 稅 應納稅額 2倍罰鍰

96 年 (96.12.1-12.31) 593 593 * 2 = 1,186

合計應繳 40,938元

車輛經逕行註銷牌照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補稅並依第 28條第 2項處應納稅額 2倍罰鍰 ◎

97年 (97.1.1-12.31) 7,120

98年 (98.1.1-10.31) 5,933

7,120 * 2 = 14,240

5,933 * 2 = 1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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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失竊註銷牌照未重新領牌案例

98年 2月 15 日車輛失竊向警察局報案 且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98年 7月 20日尋獲,未重領新牌照98年 12月 31 日查獲使用公共道路

--------------------------------------

全年應納稅額 7,120 元

違章案例

補 稅 應納稅額 2倍罰鍰

合計應繳 11,871 元

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補稅並依第 28條第 2項處應納稅額 2倍罰鍰 ◎

98年 (98.7.20-12.31) 3,957 3,957 * 2 = 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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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賣移用案例 §28 §3197年甲車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納 97年 3月 16 日甲車牌照逾檢註銷98年 6月 15 日查獲甲車移用乙車牌照 (28條、 31條 )

甲車

甲乙車本稅各 7,120 元

97年補稅 (1/1- 3/15) 1,483 1倍罰鍰 1,483( 第 28條第 1項 )

97年補稅 (3/16-12/31) 5,637 2倍罰鍰 11,274( 第 28條第 2項 )98年補稅 (1/1-6/15) 3,263 2倍罰鍰 6,526( 第 28條第 2項 ) 98年 2倍罰鍰 14,240( 第 31 條 )

乙車 98年 罰鍰 14,240( 第 31 條 )

違章案例

合計應繳 43,906 元合計應繳 14,2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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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過戶應繳清本稅及罰鍰 拍賣車輛須繳清至過戶時所滯欠之使用

牌照稅及罰鍰始可辦過戶

98年 7月 15日無牌使用公共道路 ( 逾檢註銷 )99 年 7月 20日牌照移供他人使用99年 9月 15 日拍賣過戶

補 本 稅

欠 稅 28I

-------------------------------------------------

逾檢註銷 28Π

移掛號牌 31

拍賣標的物如為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12 條第 2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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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小叮嚀

按時繳稅,按時檢驗車輛按時繳稅,按時檢驗車輛

車輛無法使用、暫停使用或失竊應辦理報廢、停駛或註銷,如有溢繳方可退還溢繳稅款車輛無法使用、暫停使用或失竊應辦理報廢、停駛或註銷,如有溢繳方可退還溢繳稅款

報停、繳銷、註銷牌照期間,不使用公共道路報停、繳銷、註銷牌照期間,不使用公共道路

遷移戶籍,應辦理行車執照地址變更未居住戶籍地,非公司行號車可申請增設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遷移戶籍,應辦理行車執照地址變更未居住戶籍地,非公司行號車可申請增設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

符合減徵、免徵項目申請符合減徵、免徵項目申請

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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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小叮嚀

車輛毀損不堪使用,向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手續 車輛毀損不堪使用,向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手續

車輛已轉賣他人,應辦過戶手續 車輛已轉賣他人,應辦過戶手續

車輛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被註銷牌照,如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另處 2倍罰鍰車輛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被註銷牌照,如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另處 2倍罰鍰

逾繳納期限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如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另處 1倍罰鍰逾繳納期限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如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另處 1倍罰鍰

車輛被竊遺失請立即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牌照註銷手續車輛被竊遺失請立即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牌照註銷手續

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