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修正明細對照 10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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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 2 條及第 16 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106. 7.1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履約標的 …… (四)履約標的涉及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 或整合者,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訂定之 「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辦理。 第二條 履約標的 ……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 105 年 11 月 21 日發資字第 1051501554 號函建議及本會 106 年 6 月 5 日召 開「研商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草案)」會議 結論,增列第 4 款,將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納 為履約標的之一環,以提供資料使用者一致性 操作介面取得政府資料,避免因介接對象不同 而需個別開發程式,影響資料交換,並達成機 器與機器間(machine to machine)自動資料 介接目的。 第十六條 權利及責任 …… (三)智慧財產權 …… 6.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如使 用開源軟體,應依該開源軟體之授權 範圍,授權機關利用,並以執行檔及 原始碼共同提供之方式交付予機關 使用,廠商並應交付開源軟體清單 (包括但不限於:開源專案名稱、出 處資訊、原始著作權利聲明、免責聲 明、開源授權條款標示與全文)。 第十六條 權利及責任 …… (三)智慧財產權 …… 新增第 3 款第 6 目,約定廠商如使用開源軟體 (open source software),由廠商依該軟體授 權範圍,授權機關利用,並訂明廠商交付開源 軟體執行檔、原始碼與相關授權文件之義務, 以利廠商與機關確認有無符合授權及授權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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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6 106.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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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1501554106 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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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chine to achine)

    ()

    6.

    ()

    3 6

    (open source software)